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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3/2019-00008
  • 永公(办)发〔2019〕19号
  • 永宁县公安局
  • 永宁县公安局
  • 有效
  • 2019年01月31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理违法犯罪类警情的通知》的通知
永公(办)发〔2019〕19号
时间:2019年01月31日 来源:永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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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室、队、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理违法犯罪类警情的通知》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公安局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理违法犯罪类警情的通知

 

为有效解决当前违法犯罪类警情处置流转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处理违法犯罪类警情,现就处理该类警情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现场处置环节

处警过程中民警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寻找报警人(匿名举报除外),对警情发生(发现)时间、地点、人员、过程、结果、原因等要素进行了解核实,对警情涉及的当事人、目击人、车辆、物品及现场情况等进行登记、拍照或录音录像,对违法犯罪信息进行采集,对涉案车辆、物品及作案工具等依法提取、扣押,周边有视频监控的应及时提取监控数据。

处警中报警人或受害人在现场,但不愿或无法及时制作笔录的,应口头告知“既然你报了警,就应当配合调查,你可在方便时,及时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也可约民警到你单位或住所制作笔录,否则将影响案件的调查”,同时让其在《受害人/报警人不愿或无法及时制作笔录须知》签字确认,连同处警的执法仪视频资料存档备查。

报警人或受害人不在现场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录下民警电话联系报警人或受害人的通话内容,并将视频资料存档备查。

处置过程中,发现无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应当现场搜集排除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相关证据,除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调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外,必要时,可制作笔录或处警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二、处警反馈环节

处警完毕后,应在接处警系统中如实详尽地填写处警记录。

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警情处警记录,应当尽可能搜集并反馈以下要素:案件发生时间、发现时间、详细地址、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发生原因、事情经过、结果、涉案财物,嫌疑人、车辆基本特征、逃跑方向等。对当事人未制作笔录的,备注有执法记录仪为证。

无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警情处警记录,应当尽可能收集并反馈以下要素:警情发生时间、发现时间、详细地址、当事人身份信息、发生原因、事情经过、处置结果等。重点体现在处警现场调查中,排除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调查情况,备注有执法记录仪为证;制作笔录的,备注有笔录为证,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扫描上传至接处警系统。

三、警情流转环节

在对处警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要根据现场调查,正确选择接处警系统警情反馈单中的警情类别,并及时开展下一步工作。

(一)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警情

发现有证据证实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应选择“违法犯罪案件”的警情类别及相应的警情类型、警情细类,将警情流转至执法办案系统进行受理。证据材料包括受害人、报警人、证人或嫌疑人笔录材料、涉案物品、监控视频、其他相关痕迹物证等。

若无法排除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仍应选择“违法犯罪案件”的警情类别及相应的警情类型、警情细类,将警情流转至执法办案系统进行受理。

(二)无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警情

接警后,当场可排除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如纠纷、公民求助等,应在处警记录中反馈详尽,正确选择警情类别、警情类型和警情细类,将警情流转为“其他处理”,同时把相关调查材料(例如现场笔录或电话笔录)扫描上传至接处警系统。

(三)举报类警情

对报警人举报违法犯罪的警情,接警后发现有证据证实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按上述“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警情”处理。对于现场无法确认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应作为违法犯罪线索,选择举报类警情,将警情流转为“其他处理”。

四、受案处理环节

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应主动联系当事人制作笔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若当事人始终不配合制作笔录及调查工作,应根据案件性质及时作出相应处理,避免案件成为“死案”。

(一)已受理为行政案件的处理

若当事人始终不配合调查取证,应依法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对调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电话笔录)扫描上传至执法办案系统;调查取证后,有证据证明没有违法事实发生的,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制作“呈请终止调查审批报告”,终止对案件的调查;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转立刑事案件侦查。

(二)已受理为刑事案件的处理

若当事人始终不配合调查取证,案件保持在受案初查状态,应当对初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电话笔录)扫描上传至执法办案系统;调查取证后,发现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及时立案侦查;发现属于行政案件的,则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发现明显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直接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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