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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管理和监督,根据《银川市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结合县局宣传工作实际,制定了《永宁县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永宁县公安局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公安局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政务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公安形象的重要措施。为促进永宁县公安局“两微多端”政务新媒体(以下简称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县局各单位、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微博、抖音、快手、微视、头条号、企鹅号等各类手机APP客户端和互联网门户网站。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县局政工监督室、办公室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和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 注册和开通新媒体应符合《互联网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介绍资料”应介绍职能、联系方式等信息,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及时向县局报备。
第四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实行单位(部门)负责制,建立责任体系、落实运行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各开设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的主要范围包括:
1.公安新闻、警务快讯等宣传信息。
2.全局性通知通告、公示信息等告知信息。
3.公安机关在社会面防控中破获的重大案件、开展的专项行动、采取的防范措施等信息。
4.全局普发的非涉密文件、县局领导讲话以及工作简报。
5.局属各部门在贯彻中央、区市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工作部署,维护社会治安、创新警务工作中的各类信息。
6.公安民警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警营文化以及表彰奖励等信息。
7.其他适宜在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发布信息尽量图文并茂。
第七条 新媒体发布原创信息稿件时,应在文末显著位置标明编辑(作者)、审核人员姓名,转载其他单位信息(图片、视频)时,应当在正文引用处显著位置标注来源和原编辑(作者)姓名。
第八条 新媒体发布的标题严禁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组织报道或者表述新闻基本要素;严禁各类歪曲原意、断章取义、以偏概全、虚假夸大、不合常理等“标题党”行为;严禁通过各类具有暗示或者指向意义的版面编排、标题拼接等不当版面语言,传播错误导向;转载重大时政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信息时,不得违反管理部门的指令要求,擅自修改标题。
第九条 新媒体管理员应及时应答网民咨询业务,做好互动,如不能及时回复的,应承诺答复时限。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严格履行“三审三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发布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上网信息的内容审查,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禁止发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
(三)有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信息;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五)其他不宜对外公布的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新媒体各开设单位必须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违规内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工监督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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