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督、检查公安工作。
(二)分析形势,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侦破刑事、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导相关重大侦查行动。协调处置相关重大案件、紧急治安事故和重大灾害事故。
(四)组织、指导、监督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负责管理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工作。
(五)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负责小型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承担交通事故的查处。
(六)组织、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县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
(八)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境外人员在县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实施上级部署的安全警卫工作和全县性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组织、指导禁毒、缉毒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县预防处置各类恐怖活动和恐怖事件,打击恐怖分子以及突发事件、反恐事件等方面的处置工作。
(十二)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负责公安机关、民警队伍建设;组织、管理民警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
(十四)协助县委组织部门管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民警违纪案件。
(十五)向公民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十六)负责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