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室、队、所:现将《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公安局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辅警人员的管理使用,督促和激励辅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辅警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健全辅警职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辅警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按照“从严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结合公安辅警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辅警人员是指经永宁县人民政府核准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的形式,向我局派遣的公安辅警人员。辅警人员管理工作实行公安机关与劳务派遣单位双重管理模式。
第三条 政工室负责对全局辅警人员的选拔招聘、岗位分配、教育培训、等级评定、督导检查等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部署、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辅警人员是公安机关的补充力量,依照本细则规定协助民警开展相关工作,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第五条 辅警人员违反公安工作相关纪律、规定,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适用于全体在编在职辅警人员。
第二章 招聘使用
第七条 辅警人员的招聘由公安机关委托劳务派遣单位面向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采取招考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八条 辅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热爱辅警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辅警义务,无违法犯罪前科;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30岁之间;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还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文化程度、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六)身体健康、无纹身、无生理和心理缺陷;
(七)能够严格保守公安工作秘密;
(八)无违法犯罪记录,也无因违纪或个人原因被其它单位辞退的情况;
(九)其它胜任工作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曾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在境外从事敌对活动的;
(六)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十)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一)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二)其它不适宜聘用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
(二)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三)公安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四)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由劳务派遣单位拟招聘的人员,经政工室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政治审定、体能测试、理论考试、面试、体检等程序,合格后派遣到用人单位试用,试用期限为六个月。试用期满且合格的,本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安机关指定的网站、报刊、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考试的科目、成绩构成和时间地点;体(技)能测评、体检等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其他应聘者须知的事项。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通过现场报名等形式,公开接受社会报名,报名人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及其他专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填写《永宁县公安局招聘辅警报名表》,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方可参加体(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
(三)体(技)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组织。其中,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进行相应的技能测试,测试内容和标准根据招聘工作要求确定。达到体(技)能测试标准的人员方可参加笔试和面试。
(四)笔试。笔试重点测试应聘者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常识及对公安工作的知悉情况,特殊岗位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加试专业知识。笔试实行自主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
(五)面试。面试主要了解应聘者的应聘目的、政治立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价值观念等情况,重点测试应聘者能否胜任辅警岗位,可采用结构化面试或面谈等方式进行。面试时限每人15分钟,面试分值为100分。
笔试、面试成绩由组织招聘的公安机关统一划定合格线并公布。
(六)总成绩计算。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对象。
(七)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录用体检标准,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人员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
(八)考察政审。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政审,通过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写出书面考察与政审意见。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考察政审不合格。
(九)确定人选。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政审各环节程序后确定拟招聘人选。
因体检和考察政审环节不合格造成职位空缺的,均不予递补。
(十)公示。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后,在指定网站或者报刊向社会公开发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及拟招聘人员基本情况等。
(十一)试用期考核。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拟招聘人员进行为期6个月的岗前试用,试用期间组织对拟招聘人员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经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
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根据辅警人员工作岗位的要求,设置勤务岗和文职岗。
(一)勤务岗:主要指协助公安民警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社区走访、案件侦查、交通秩序、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新闻宣传、车辆驾驶等岗位工作;
(二)文职岗:主要指协助从事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财务会计、窗口服务、证件办理、视频监看等综合服务保障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辅警人员的工作年限,对辅警人员实行分级管理,与薪酬待遇挂钩。勤务辅警级别由低至高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文职辅警级别由低至高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在公安民警带领或在场的情况下,辅警人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参与社区警务服务性工作;
(三)参与防盗、防火、防诈骗、防爆、防毒、防灾害事故等防范和宣传工作;
(四)参与维护交通秩序;
(五)参与抢险救灾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
(六)参与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非涉密性质的信息采集等工作;
(七)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八)协助完成其他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第十六条 辅警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对在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或实施后被及时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应当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辅警大队长及中队长除履行辅警人员工作职责外,还须协助政工室及所在单位做好辅警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纪律规定和有关辅警人员的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 辅警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使用武器枪械,不得泄露公安工作秘密。
第二十条 辅警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管理;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规范着装,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用人额度和岗位要求进行招聘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招聘的;
(三)在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招聘试题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应聘人员考试作弊、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资料的;
(六)将公安机关民警和职工配偶、亲属招聘到该民警、职工同一部门或者直接管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招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体辅警人员由局党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大队、中队建制。
(一)在全局分别设立三个辅警大队;
(二)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和运行模式,大队下设若干辅警中队;
(三)各辅警大队分别设立1名大队长,大队下设的各中队分别设立1名中队长,大队长、中队长的任职由所在党支部推荐,经政工室考察后,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四)各辅警大队大队长由政工室及所在单位进行双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日常管理
政工室是辅警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一)政工室应对辅警人员逐人建立档案;
(二)各用人单位要量化工作目标,落实绩效考核,加强辅警人员政治、法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三)各用人单位应每半年对辅警人员组织一次纪律教育作风整顿,要做到违法、违规、违纪苗头早发现、早处理。
第二十四条 辅警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入所在工作单位的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辅警人员服装样式、标识、工作证按照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由县局统一制作、配发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辅警人员自愿提出辞职的,应当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政工室备案,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警用标识、警用装备及工作证交至警务保障室后,由政工室联系劳务派遣单位办理退回手续。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辅警教育训练包括入职训练、年度训练、晋升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十八条 辅警教育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辅警教育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三十条 县局负责全局辅警训练工作,负责制定全局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保障训练工作,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辅警岗前集中培训;
(二)辅警年度培训;
(三)辅警晋升培训;
(四)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五)市局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第二节 训练计划
第三十一条 县局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宁夏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教育训练暂行办法》、《银川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及上级公安机关年度训练计划任务及各部门、各警种年度培训重点制定县局的年度训练计划。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制定训练计划要科学、合理,训练内容设置要本着“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贴近任务及实战。
第三节 训练任务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紧贴实战需要,实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推进训练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学习、训练、管理、考核,提高训练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 岗前集中培训是针对新录用辅警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训练。
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训练内容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职业养成教育、保密教育、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育核心价值观和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公安工作能力。其中,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和体能训练课程不少于集中训练课时的40%。
第三十五条 年度培训是针对辅警能力提升进行的训练。时间由政工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保证辅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训练,累计不少于10天。年度训练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其中,警务实战技能和体能训练课程不少于集中训练课时的30%。
第三十六条 晋升培训是针对晋升职级的辅警进行的训练。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训练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法律基础知识、日常警情处置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职业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其中,警务实战技能和体能训练课程不少于集中训练课时的30%。
第三十七条 训练是公安机关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着眼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辅警健康成长进行的训练,时间、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辅警应当以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和实战本领为目标,通过岗位练兵、在线学习等形式开展自学自练,同时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达到训练考核标准。
第四节 经费装备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调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辅警训练经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与辅警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器材。
第五节 组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辅警训练实行警务化管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辅警训练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根据不同训练课目要求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注重礼仪、礼节。
第四十三条 县局对在训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辅警训练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本细则第八章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节 训练考核
第四十五条 县局对参加训练的辅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予以认定,考核不合格的进行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通报参训辅警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升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层级。
第四十七条 建立辅警培训档案,如实记载训练情况和考核结果,建立训练与晋升、育人与用人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辅警大队长及中队长,除参加正常的辅警人员集中培训外,每半年还需参加政工室组织的管理培训,培训后须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进行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由政工室报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其相应职务。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奖励是指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警,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问责惩处是指辅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所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辅警奖励问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政工部门负责辅警表彰奖励工作;纪检部门负责辅警的问责惩处工作;其他部门配合政工、纪检部门做好奖惩工作。
第一节 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年度表彰。县局表彰全局优秀辅警,颁发荣誉证书,参照民警嘉奖标准发放奖金,发放奖金不得超过市局标准。
(二)专项工作表彰。县局根据大型专项工作(省部级以上级别)开展情况研究决定分配名额,并按表彰文件执行,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应低于年度表彰标准。
(三)办理案(事)件表彰。县局组织办理案(事)件表彰奖励,年度内表彰比例不超过辅警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发放奖金标准应低于专项表彰标准。
第五十二条 表彰奖励的条件
(一)年度表彰。日常表现优异,成绩特别突出,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专项工作表彰。完成大型专项工作任务中,成绩特别突出。
(三)办理案(事)件表彰。实行一案(事)一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给予奖励:
1.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成绩突出的;
2.在抢险救灾、维稳、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案件抓捕破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通过视频追踪、研判分析等信息化手段,为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大破案线索的;
4.其他工作成绩显著,应予奖励的。
第二节 表彰奖励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表彰奖励的申报程序
(一)全局年度表彰和专项工作表彰由县局研究确定表彰分配名额,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辅警,由所在单位领导推荐,报县局党委研究决定。
(二)政工部门须对申报各类表彰奖励的辅警事迹进行核实,并征求纪委、督察等相关部门意见,向县局党委提出表彰奖励推荐意见;
(三)县局党委研究公示后,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四)特殊紧急情况经县局批准可简化程序。
第五十四条 表彰奖励的撤销
对已获得奖励的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奖励:
(一)因弄虚作假、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奖励的撤销,由申报单位按照程序报请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
第三节 问责惩处
第五十五条 问责惩处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辅警人员,应当根据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并结合当事人对错误的认识,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留岗察看、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将具体情况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问责惩处的种类
(一)警示谈话。影响期为3个月;
(二)诫勉谈话。影响期为6个月;
(三)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理: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言论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绝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协助公安民警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四)协助公安民警办理案件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工作对象的;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无主财物、罚没款物、保证金的;吃拿卡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宴请、钱物、礼品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干扰执法办案的;
(五)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六)利用公安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知情不报,贻误工作的;
(八)工作时间饮酒的;
(九)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十)受到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含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的,迟到、早退、脱岗,一年内累计超过十次以上的;
(十二)月度考核连续两次或累积三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十三)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进行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十四)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
(十五)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本人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十六)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十七)其他不能胜任工作情况的;
(十八)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本人原因对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障碍的。
(十九)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十)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一)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警务工作秘密泄露等后果的。
对违反《宁夏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十不准”》规定之一的,视情节程度,相应给予批评教育、扣除绩效工资、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岗察看:
(一)协助公安民警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二)违规驾驶警用车辆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三)警令不畅,延误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坏警用器械和标识的;
(五)单独执法执勤或在无民警带领下接处警的;
(六)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的;
(七)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迟到、早退、脱岗情形的;
(八)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九)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
(十一)不按规定着装,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十二)非因工作原因着制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十三)利用辅警身份推销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十四)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问责惩处的具体运用
(一)对辅警实施问责惩处,由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作出。涉及退回劳务派遣机构问责的,各单位的辅警须经政工部门批准后向劳务派遣公司报送。
(二)问责影响期内,取消所有评先评优受奖资格。
(三)问责影响期满,且未有其他问责行为的,原问责决定自行解除。
(四)在问责影响期内,又出现其他问责行为的,在应给予相应问责的基础上加重一档处理,应直接退回劳务派遣机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问责惩处的形式
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问责决定应包括姓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种类及依据、影响期和印章。问责决定交被问责人签名认可后留存。拒绝签字的,则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问责决定仍视作有效。
第六十一条 警容风纪
(一)辅警人员应保持仪容整洁,不得纹身,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剃光头或蓄胡须,女性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和化浓妆;
(二)辅警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着制式服装(工作需要除外)佩戴工作证和辅警标识,不得混穿或佩戴与工作无关的标识;
(三)辅警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背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或嬉笑打闹;
(四)辅警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公安队伍和自身形象;
(五)辅警人员应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团结友爱。
第十章 职业保障
第六十二条 抚恤优待保障
辅警因公(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相关抚恤待遇。
第六十三条 在职辅警身患重症疾病时,可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政法干警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行)发[2010]294号)规定执行,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 对因公(工)牺牲、负伤、伤残和特困辅警人员(家庭)的慰问、吊唁按照本级公安机关对民警慰问吊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绩效考核
依据《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
第十二章 工资薪酬
第六十五条 具体内容依照《永宁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工资薪酬办法》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政工室具体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