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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03/2020-0004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1-22
发布机构 永宁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公安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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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和保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永宁县公安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

(三)机关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设立信息公示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永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由保密机构人员与经办负责人、单位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初审,经办单位认定为涉密不宜公开事项,报永宁县保密局复核确定。 

第六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局审核同意后免于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监督机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和保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检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重点督导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纳入公安机关绩效考评范围。 

第四条 要依托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全面实现案件网上录入、网上流转,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基础保障,最终实现“外网申请、内网审批、外网发布”。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不及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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