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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4/2017-47051
  • 永林发〔2017〕287号
  • 永宁县林业局
  • 永宁县林业局
  • 有效
  • 2017年11月16日
永宁县林业局关于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临时性使用林地的批复
永林发〔2017〕287号
时间:2017年11月16日 来源:永宁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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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林业局关于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临时性使用林地的批复

 

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在永宁县新109东线西侧绿化带内建设基塔申请》收悉,经我局林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林业局局务会研究,现将临时性使用林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永宁县新109东线西侧六标段绿化带内临时性占用林地1200㎡。

    二、临时性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是:东至109东线西侧人行道,南至六标段绿化带,西至惠农渠东侧林带边缘北至六标段绿化带。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200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地点。

四、你公司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五、临时性占用林地收费标准:占用林地补偿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标准为20000/公顷,即:20/。面积1200,林地补偿费24000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调整》(财税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你公司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占用面积1200,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0元,计24000,以上两项费用合计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请到林业局办理缴费手续。 

 

 

 

                                            永宁县林业局           

 20171116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1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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