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林业局关于宁夏路桥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银川国境段第JZ15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临时性使用林地的批复
宁夏路桥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银川国境段第JZ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你项目部提交的《关于上报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银川国境段第JZ15合同段老京藏加宽施工移栽国道109线两侧分隔带灌木的请示》(京藏银川国境段项字〔2017〕70号)文件收悉,经我局林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并提出意见,林业局研究决定,现将临时性使用林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项目部在永宁县胜利二队段国道109线两侧机动车道与公交车道分车带绿化带内临时性占用林地400平方米。
二、临时性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是:东至永宁县胜利二队段109国道东侧人行道,南至109国道分车带绿化带,西至109国道西侧人行道,北至109国道分车带绿化带。
三、你项目部要严格按照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地点。
四、你项目部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你项目部负责。
五、临时性占用林地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调整》(财税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你公司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占用林地面积400平方米,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0元,合计8000元;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制定银川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等项收费的批复》(宁价费发〔1997〕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林木补偿费合计24370元。占用林地补偿费,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林地补偿费19.2元,林地补偿费合计7680元。以上三项费用共计40050元。请到林业局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
永宁县林业局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