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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4/2017-47076
  • 永林发〔2017〕235号
  • 永宁县林业局
  • 永宁县林业局
  • 有效
  • 2017年09月25日
永宁县林业局关于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临时性使用林地的批复
永林发〔2017〕235号
时间:2017年09月25日 来源:永宁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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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林业局关于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

临时性使用林地的批复

 

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李俊白鸽线路施工临时占用部分绿化带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林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现将临时性使用林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永宁县望洪镇一排水沟南侧(王兴一标段)临时性占用林地1269平方米。

二、临时性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是:东至望洪小学西墙边,南至望洪镇供港蔬菜基地,西至京藏高速绿化带,北至一排沟南石子路。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地点。

四、你公司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五、临时性占用林地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调整》(财税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你公司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占用面积1269平方米,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0元,合计25380元;占用林地补偿费,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林地补偿费19.2元,林地补偿费合计49744.8以上两项费用共计49744.8元。请到林业局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

 

 

 

      永宁县林业局

20179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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