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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收回、盘活国有林场土地,严防国有土地流失,对《永宁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7〕3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工资地:对在职、退休、临聘人员耕种的工资地,种植粮食作物的,无偿收回,用于生态造林;种植苗圃、果园的,附着物不予补偿,根据意愿,愿意继续种植的,按照培育周期,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承包费参照周边乡镇土地流转标准执行,合同到期收回。不愿意种植的,无偿收回。
二、承包地:过去签订承包合同的,依据原合同内容,到期收回。未签订承包合同的,种植粮食作物的,无偿收回;种植苗圃、果园的,附着物不予补偿。根据意愿,愿意继续种植的,按照培育周期,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承包费参照周边乡镇土地流转标准执行,合同到期收回。不愿意种植的,无偿收回。
三、开发地:根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开发补偿。其中种植粮食作物的,无偿收回用于生态造林;种植苗圃、果园的,根据意愿,愿意继续种植的,按照培育周期,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承包费参照周边乡镇土地流转标准的50%执行,合同到期收回。
四、对拒签订承包合同也不交回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永宁县林业局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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