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瑾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移植树木的请示》(永瑾农发〔2017〕5号)收悉,经林业局林政工作人员现场勘查,你公司建设的“永宁县老杨家有机生态休闲庄园”在西部水系东侧开设道口900平方米涉及占用林地。根据《永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你公司占用的林地为有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你公司的在西部水系东侧开设道口,必须按法律规定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你公司开设道口占用的林地为永久性占用林地,请速通过我局向自治区林业厅提交下列文件:
1、使用林地申请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使用现状调查报告(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做材料)
特种林地:0.3公顷以上的必须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0.3公顷以下提供林地使用现状调查报告;
其他林地:0.6公顷以上的必须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0.6公顷以下提供林地使用现状调查报告。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7、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8、立项批复及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附件:《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特此致函。
永宁县林业局
2017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