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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河西工作井入场道路临时占用林地的函》华电供热〔2017〕28号收悉,经我局林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林业局局务会研究,现将临时性使用林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永宁县永黄路南侧、中干沟桥东侧分车带绿化带内临时性占用林地11.5㎡。
二、临时性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是:东至永黄路分车带绿化带,南至永黄路人行道,西至永黄路中干沟桥,北至永黄路,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1.5㎡。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地点。
四、你公司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五、临时性占用林地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调整》(财税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你公司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占用面积11.5平方米,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0元,合计230元。占用林地补偿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标准为19200元/公顷,即:19.2元/平方米,面积11.5平方米,林地补偿费合计221元。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林木补偿标准为200000元/公顷,即:20元/平方米。总面积11.5平方米,林木补偿费合计230元。以上三项费用共计681元,请到林业局办理缴费手续。
永宁县林业局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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