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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李俊—白鸽线路施工临时占用部分绿化带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林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林业局局务会议研究,现将临时性占用林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永宁县永清路两侧临时性占用林地15468㎡。
二、临时性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是:东至黄河大桥连接线(永清路)北侧十三标段约300米处,南至永清沟绿化带,西至唐徕渠西永清路二标段处,北至永清路(黄河大桥连接线)。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地点。
四、你公司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五、临时性占用林地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调整》(财税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你公司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占用面积15468平方米,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0元,即:森林植被恢复费309360元; 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文件,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林地补偿费19.2元,即:林地补偿费296985.6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606345.6元。请到林业局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
永宁县林业局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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