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李俊—白鸽线路施工临时占用部分绿化带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林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林业局局务会议研究,现将临时性占用林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永宁县永清路两侧临时性占用林地8343㎡。
二、临时性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是:东至银川东线东侧绿化带,南至银川东线东侧绿化带与惠农渠交界处,西至银川东线绿化带东侧,北至银川东线绿化带。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地点。
四、你公司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五、临时性占用林地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调整》(财税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你公司占用的林地为防护林,占用面积8343㎡,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20元,即:森林植被恢复费166860元; 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文件,按规定每平方米收取林地补偿费19.2元,即:林地补偿费160185.6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327045.6元。请到林业局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
永宁县林业局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