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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8/2019-00101
  • 永自然资发〔2019〕187号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19年06月01日
关于印发《永宁县自然资源局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自然资发〔2019〕187号
时间:2019年06月01日 来源: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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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股、室、站、所、中心: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制订《永宁县自然资源局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大家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奖优罚劣,进一步规范单位人员管理,确保日常工作高效运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区、市、县有关干部管理文件精神,特修定《永宁县自然资源局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局正式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考勤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权利的原则,营造风清气正,讲纪律、守规矩、讲效率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二章 考勤方法

第四条 考勤采用指纹录入和扫描脸谱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正常有效输录指纹(脸谱)时间:

上午上班:8:30之前;  

上午下班:12:00之后;

下午上班:(夏季)14:30之前;(冬季)14:00之前;

 下午下班:(夏季)18:30之后;(冬季)18:00之后;

第五条 考勤须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妥善保存,以备核查。考勤结果每周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通报,并汇总备案。因公外出培训、开会、报送文件或其他公务活动未及时录入指纹或脸谱,事后应填写《缺勤情况说明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及时交至办公室消除缺勤记录。

  第三章 考勤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参加考勤人员是指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实习大学生及“4050”人员。考勤范围是指在本单位日常工作、会议、学习、出差、集体活动等所涉及到的出勤情况。

  第七条 考勤内容:(1)迟到 (2)早退 (3)旷工(4)事假(5)病假(6)婚丧假 (7)生育假(8)公休假   

  第四章 假期的时间规定

  第八条 婚假:对上班期间请婚假的,准假3天。

  第九条 丧假:丧假3天(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请丧假需到外地的,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条 生育假

  1.产假158天 ,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2.怀孕期不满四个月流产休假15天,怀孕期满四个月的流产休假42天并提供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3.正式上班并在哺乳期的职工,每天两次哺乳假,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假,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公休假:单位鼓励职工享受公休假,休假人员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具体公休假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生育假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 请假 审批 销假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在岗位工作,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按相应的迟到(早退)及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由局领导审批;3个月以上病事假,由局财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病事假必须提供以下相关的材料。

  请病假提供:1.局领导签字的请假条。2.主治医师开具的病休证。3.就诊《病历》。4.治病交费票据(原件)。5.住院证明。

  请事假提供:局领导批准的请假条,请假条中需说明请假事由及具体时间。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因公出差,须填写《永宁县干部外出审批表》,请销假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果仍不能上班,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出示有关证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考勤的惩戒、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当月迟到、早退每次扣20元,并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二)当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记为旷工1日,从当月工资中扣发1日工资,并由纪检组长进行约谈,谈话记录存档备查

(三)全年迟到、早退累计30次以上者,除按(一)(二)规定扣款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擅自离岗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且不按时上岗的。

  3.经治疗已康复或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工作的,但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在职人员旷工1天扣200元。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15天(含15天)以内的,不享受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聘用人员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单位可直接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对请事假的处理

1.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须经站所、股室、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告知分管领导;请假1-2天须经站所、股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请假3天(含3天)以上,须经站所、股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长批准;站所、股室、中心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局长审批。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填写请假条的,应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待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凡因不请假外出造成的责任后果自负。

2.当月累计请假超过3天,每天扣罚30元,连续请假超过1个月(含1个月),工资按照70%比例发放。

3.聘用人员请假累计超过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 对请病假的处理

依据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工作人员请假2个月以内,工资正常发放。请假3-6个月,工龄10年以上按原工资计发,工龄10年以下按工资90%计发;长期请假(超过6个月的),工龄10年以上按工资80%计发,工龄10年以下按工资70%计发。

第二十三条 对出勤方面表现好的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要做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岗位晋级等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规、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法规、制度为准。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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