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640121-114/2019-00030
  • 永自然资发〔2019〕392号
  • 永宁县林业局
  • 永宁县林业局
  • 有效
  • 2019年10月11日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性使用林地的批复
永自然资发〔2019〕392号
时间:2019年10月11日 来源:永宁县林业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占用林地的请示》都市圈西夏水库办〔2019〕76号文件收悉,经我局林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自然资源局局务会研究,现将临时性使用林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占用110国道东侧、银巴高速北侧一标段绿化带内临时性占用林地150㎡。

二、临时性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是:东至110国道,南至110国道西侧林带,西至110国道西侧观光道路,北至银巴高速,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50㎡。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地点。

四、你公司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五、临时性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占用林地补偿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标准为192000元/公顷,即:19.2元/平方米。面积150平方米,林地补偿费288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调整》(财税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每平米收取20元,乙方临时性占用林地150㎡,计森林植被恢复费3000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5880元,请到自然资源局办理缴费手续。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