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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8/2019-00146
  • 永自然资发〔2019〕353号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19年09月17日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性使用林地的批复
永自然资发〔2019〕353号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来源: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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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提交的《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下穿国道公路涵改造保通施工便道临时性用地的申请银水发2019227号文件收悉,经我局林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自然资源局局务会研究,现将临时性使用林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永宁县307国道南侧西夏渠两侧,

110国道西侧四标段绿化带内临时性占用林地743

二、临时性占用林地的具体位置是:地块一:东至307国道南侧陈杨标段绿化带,南至水库,西至307国道水厂绿化带北至307国道。地块二:东至110国道,南至110国道西侧四标段绿化带,西至110国道西侧四标段绿化带自行车道,北至110国道西侧四标段绿化带;占用林地面积共计743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上述地点进行施工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地点。

四、你公司在施工期间要注意安全,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五、临时性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占用林地补偿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标准为192000元/公顷,即:19.2元/平方米。面积743平方米,林地补偿费14265.6元。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调整》(财税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每平米收取20元,乙方临时性占用林地743计森林植被恢复费14860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29125.6请到自然资源局办理缴费手续。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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