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各乡镇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出让、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交易行为及农民宅基地使用情况。
(三)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本县范围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司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完成县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索 引 号 | 640121-108/2019-00091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关 键 字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是否有效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