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土地使用批复

  • 11640121MB1578437Y/2024-00478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24年10月31日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银川片区(第一批)建设项目(永宁治理区)临时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来源: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永宁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来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银川片区(第一批)建设项目(永宁治理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永宁县新桥滞洪区,西部水系东岸路与307国道交叉路口向西100m处占地面积0.5041公顷(约合7.56亩地类为河流水面0.5041公顷(约合7.56亩)临时用地用途为施工便道用于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4年度银川片区(第一批)建设项目(永宁治理区)临时使用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2025430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验收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复垦保证金。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永宁县自然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41031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吴学彬 联系电话13995202603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