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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银川原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临时用地审查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银川市永宁县黄羊滩农场、玉泉营农场、闽宁镇国有土地9.8029公顷(其中一般耕地0.2429公顷、永久基本农田5.6527公顷、园地1.8180公顷、林地0.2898公顷、草地0.3172公顷、农村道路0.2011公顷、沟渠1.2812公顷),用于宁夏银川原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临时使用,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7.4346公顷)、施工便道(1.5736公顷)、临时办公用房(0.3359公顷)、地下管线敷设区(0.4588公顷)。
二、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6年9月8日。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占用耕地的,请你单位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镇规划实施或开发建设需要,需要收回有效期尚未届满的临时用地的,你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退还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验收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六、临时用地批准后,请你单位配合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七、用地涉及临时建筑、林地、草地、生态环保等方面手续的,请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此复。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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