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土地使用批复

  • 11640121MB1578437Y/2025-00677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25年10月28日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志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及综合利用加工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来源: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宁夏志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宁夏志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及综合利用加工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永宁县李俊镇境内国有土地0.6155公顷(合9.23亩),该临时用地用途为:弃土(渣)场;套合永宁县2024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占用地类为殡葬用地0.6155公顷,用于宁夏志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及综合利用加工项目临时使用。

二、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6年5月。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验收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复垦保证金。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永宁县自然资源局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吴学彬   联系电话:19509588813)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