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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服务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现将永宁县自然资源局法定执法权限委托给永宁县自然资源服务保障中心行使,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范围与权限
(一)承担对永宁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草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承担对永宁县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相关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承担永宁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草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承担永宁县土地、矿产、林草、测绘地理信息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线索举报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配合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涉及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负责全县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活动、专项行动,拟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委托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3.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受委托单位应每年度向委托单位报送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2024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
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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