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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4/2018-91632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12-18
发布机构 永宁县林业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林业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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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地处贺兰山东麓、黄河以西,土地总面积151.3万亩,宜林地及林地面积24.8万亩,辖区内沟壑纵横,湖泊、湿地众多,是候鸟理想迁徙停歇地,不排除候鸟等陆生动物传播疫病,暴发疫情的可能。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的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发生,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应急体系,在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处理,维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的稳定,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特制定《永宁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一、防控预案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制,切实有效地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在我县发生和流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 

(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四)工作原则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预防、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设立永宁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农牧局、卫计局、文体局、市监局、交通局、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办公室主任,林业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具体监测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领导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县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其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各级部署;建立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预案;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决策、指挥;向上级部门报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部署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宣传发布;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 

1.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研究防控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灾情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2.各成员单位

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财政局: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公路、水路物质运输,协助林业局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管,防止疫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农牧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可能传染家禽家畜的疾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汇总和疫情分析报告,协助县办公室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监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市场流通领域或制品监管工作,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 

文体局:负责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方针、政策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报道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卫计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在人群中流行的防控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人员的医学观察和监测防治工作。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日常监测工作。 

(三)现场处置组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现场处置组由工作领导小组从农牧局、林业局调集人员组成,受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疫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四)信息联络和后勤保障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报告。后勤保障组设在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突发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疫源疫病监测与报告 

1.疫源疫病监测。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尤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季节,对候鸟的监控实行全天候密切观察,对全县沿河一带、重点湿地定期观察。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监测体系布局,努力提高监测防控覆盖度。切实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现场控制。保证完善渠道畅通,在候鸟迁徙防控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2.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非正常死亡等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疑似症状,必须立即向当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报告。监测防控机构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动物防疫机构,配合具备相关资格兽医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保护,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在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栖息地、繁殖地、以及鸟类迁飞通道,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陆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企业或经营户应向当地林业部门及时通报本养殖经营企业或经营户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信息报告的形式、内容、时限和程序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执行。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在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为预防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2.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监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组建专家队伍,配备技术力量。建立信息收集、分析、整理、传输管理体系,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畅通,及时传送有关信息,提高监测效能。同时在本县重要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走廊带及相关环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系统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监测和研究,实现对传染性疫情动态和趋势的预测预报,逐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组织体系、监测网络体系和研究体系。 

3.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和重点监测对象;对重要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徒走廊带及相关环节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陆生野生动物携带及其受侵染的疫病种类,以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4.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林业部门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各乡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疫症,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林业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采集、送检样本,并详细记录疫情发生地地址、陆生野生动物数量、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开始死亡时间、死亡量、邻近地区陆生野生动物分布或养殖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诊断专家到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5.发现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时,应立即采样检测,同时对发病地区实行重点看护和监控,制止人员、禽畜进入该区域与陆生野生动物接触或从事其他干扰活动。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发生疫情后,要立即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三)预警支持系统。县林业局林木检疫站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县各级监测站点开展监测预警工作,疫源材料采集和送检、疫情信息通报、统一收集信息和数据,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掌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 

(四)疫情确认。监测站接到监测异常报告后,立即上报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对疑似染病的陆生野生动物报送县农牧局指定的实验室或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取样检测。 

2.疫情由县农牧局根据最终检测结果确认。 

(五)情况通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应急办公室应在4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受害对象等情况,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IV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非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染病且发病数量较大时。 

(2)发生专家认为需要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III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2)发生从陆生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国家规定的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II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2)发生从陆生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一类或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和(2)或(1)和(3)的,为特别重大(I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2)发生从陆生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二)应急响应行动

1.IV级响应 

疫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2.III级响应 

疫情发生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办公室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 

3.II级响应 

区、 市、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区政府或区林业厅启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4.I级响应 

区、市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区政府或区林业厅启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处置。 

5.同时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办公室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办公室响应措施 

(1)应急办公室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启动本预案进行具体部署,并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2)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检查、督导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防控协调工作。 

(3)根据疫情情况和县林业局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林业局、农牧局应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积极指导组织开展防控工作。 

(5)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县人民政府响应措施 

(1) 根据疫情情况启动当地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严防无关人员和家禽家畜进入疫情发生地,做好现场消毒处理和尸体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上逐级报告相关情况。 

(2)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并积极落实。 

(四)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办公室统一负责疫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确定疫情发展情况,按动物疫病防疫规范和陆生野生动物栖息活动情况,经专家组论证后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于12小时内发布封锁令。现场处置组在12小时内必须赶赴事发现场,与林业、动物防疫、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1.组织人员立即封锁疫情发生点周围3公里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全日巡查监控,巡查监控的重点是观察陆生野生动物栖息情况,对死因不明的陆生野生动物要立即送交动物防疫部门检验。根据不同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规律和特点,经专家组考察论证后可适当扩大封锁范围。 

2.督促疫情发生地区的公园、陆生野生动物饲养繁殖场和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场所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3.根据需要关闭陆生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 

4.需要应急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的,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报自治区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批准外,其它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均由县林业局核定,详细登记后由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防疫要求处置。对捕杀不到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严密监控。 

5.对于人工驯养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组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候鸟迁徙、停歇和集群活动等情况进行认证,并对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7.防控疫情期间,采取疫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疫情发生乡镇向县林业局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8.在进出区域检疫中,发现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扑杀、隔离、消毒等预防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9.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密法》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对通讯和涉密文件、档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五)信息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发布由县林业局会同县宣传部和网信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应急结束。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的意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应急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应急办公室指导发生疫情所在乡镇开展灾后重建,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等。  

(二)总结评估。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应急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和防控成效进行评估,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总结防控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国家级测报站、省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用品以及其他疫情处理必需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相应贮运条件的区域。 

(二)通信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准确地沟通相关信息。 

(三)资金保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治知识宣传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强制扑杀陆生野生动物的补偿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财政县、物价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技术和人员保障

1.永宁县林木检疫站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依托单位。 

2.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建议。 

3.县林业局组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各乡镇监测点设立兽医专家库,以备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成立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负责现场诊断和病料采集,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疫源:指携带并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重点监测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多发区域,人、陆生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密切接触区域,重要的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鸟类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和迁徙走廊带,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基地、流通环节等。 

重点监测对象:疫病宿主陆生野生动物和易感陆生野生动物等。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县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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