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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MB1578437Y/2021-00358 文  号 永政征地(2021)5号 生成日期 2021-03-22
发布机构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中石油航煤管道阀站地块(胜利乡先锋村)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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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永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胜利乡先锋四至范围:先锋村农田以南,观平路绿化带以北,先锋村农田以东,先锋村庄点道路以西。  

二、征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中石油航煤管道阀站项目建设涉及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款征收土地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1.土地权属:本次拟征胜利先锋小组的土地(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2.土地面积:土地面积1.28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安置政策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和《永宁县千处百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2〕86号)文件规定执行。

1、拆迁补偿及安置原则:被拆迁住房农民的补偿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只对有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补偿安置(凭户口簿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

(1)以在册居住人口计算,按每人35平米均价700元/平米进行安置,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现金。拆迁企业原则上不安置营业房和住房,已经在其他地方新建住房的农户,不予安置楼房。对本次拆迁农户将进行现房安置。

(2)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自行拆除的农户,给予拆迁居住房(正房)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

(3)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的,过渡期租房补贴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补贴发至房屋安置时为止。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拆迁的分别给予每户奖励3000至1000元不等奖励。

3、被拆迁户统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置分配。

4、如果拆迁户不愿意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的方法,补偿费自签订协议并将附着物拆迁完毕后30日内首付30%,剩余70%补偿款在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5、拆迁工作人员按照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多次洽谈未能达成协议的住户,将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6、征地拆迁办公室设在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涉及该辖区征地拆迁农户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咨询。同时可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51-8011297。

、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2021322日至2021326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方案并公告。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永宁县杨和街永宁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与利用股

联系人员:谢永平

联系电话:13995286601

                                              永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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