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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银川南线物流快速通道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永宁县胜利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设施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永宁县胜利乡。主线在永宁县城以北S305线与G109线交叉口,线路自东向西途径胜利乡胜利村、许旺村、八渠村、杨显村、五渠村、先锋村、烽火村,至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全长13.996公里;支线自银巴路口以北,110国道向东经黄羊滩农场、平吉堡农场,全长1.9公里。
三、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512.88亩。
四、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面积512.88亩,耕地补偿标准(先锋村、五渠村、杨显村、八渠村、许旺村、胜利村)39000元/亩,烽火村37500元/亩;林地补偿标准(先锋村、五渠村、杨显村、八渠村、许旺村、胜利村)27300元,烽火村林地补偿标准26250元。
(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五、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永宁县自然资源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
六、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无果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七、补偿安置政策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文件标准执行。
1.对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照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达不到安置区建设的最小房屋面积,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按每平方米1200元购买。
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超出面积小于等于15平方米的由拆迁户按评估价70%购买,超出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户按评估价购买。
给予实物返还即住房安置补偿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防盗门、炕灶、厕所及卫生设施、上下水管等)不再进行补偿。
给予实物返还即住房安置补偿的,土地不再进行补偿。
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执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允许再次申请宅基地。
给予货币补偿安置的,土地补偿至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不予补偿的具体情形
1.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在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农用地上、集体经济组织空闲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2.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3.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限期清理,不清理的,按实际土方量以市场清运费计算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4.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八、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4年8月13日2024年9月13日。
九、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联系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永宁县杨和街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员:张剑飞
联系电话:18909507141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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