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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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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4年08月29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望远城区永清路和红旗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来源: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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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望远城区永清路和红旗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胜利乡胜利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胜利乡胜利村,东至望远大道绿化带、西至胜利村三组农田、南至银峰诺雅淋浴房有限公司、北至胜利村三组农田。

三、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地块一9.757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

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执行。征地面积9.7575亩,补偿标准3.9万元/亩,补偿金额38.05425万元。

(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五、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相关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

六、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无果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七、补偿安置政策

本次土地征收不涉及住房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本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九、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29日。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人:马静联系电话:13995204074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8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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