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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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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8月06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望远城区力成路和启元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06日 来源: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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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望远城区力成路和启元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永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规定,经永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开展征收土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位于胜利乡胜利村,东至望远大道绿化带、西至宋澄村交界沟、南至胜利村三组农田、北至胜利村三组农田。

二、征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望远城区力成路和启元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征收土地情形。

三、土地现状

1.土地权属:本次拟征胜利乡胜利村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12亩。

2.土地面积:0.12亩。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五、征地补偿标准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执行。

六、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八、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方案并公告。

九、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20日。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人:马静联系电话:13995204074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8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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