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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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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5年08月15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2025年第二批工业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来源: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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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乡陆坊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地位置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胜利乡陆坊村,四至范围:永宁工业园区望远片区永清路以南,福银路以北,永宁快速路以东,李银路以西。

三、土地现状调查

(一)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为260.3565亩。其中:耕地216.426亩,园地8.136亩,林地3.7005亩,草地19.842亩,其他用地12.252亩。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

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范围内,玉米216.426亩,苹果树32株,国槐12株,兔尾草19.842亩。

四、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征地面积260.3565亩,耕地、园地、其他地类按照3.9万元/亩测算,林地按照3.9万元/亩*0.7=2.73万元/亩测算,草地按照3.9万元/亩*0.1=0.39万元/亩测算。共计补偿金额941.415345万元。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如下:玉米216.426亩*0.15万元/亩=32.4639万元,苹果树32棵*0.03万元/株=0.96万元,国槐12株*0.013万元/株=0.156万元,兔尾草19.842亩*0.05万元/亩=0.9921万元,共计补偿金额34.572万元。

(三)补偿总费用

两项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玖佰柒拾伍万玖仟捌佰柒拾叁元肆角伍分(¥975.987345万元)

(四)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五、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永宁县人民政府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安置政策(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土地征收不涉及住房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无果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七、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自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5日。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员:徐立军

联系电话:13519516688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58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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