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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我县组织编制了胜利乡许旺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委托永宁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征收,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征地位置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胜利乡许旺村,四至范围:南至银川南线物流快速通道、西至许旺村、北至李银路辅路、东至农田、温棚区。
三、土地现状调查
(一)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为13.4亩。其中:林地0.4亩,其他用地12.5亩,交通运输用地0.5亩。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
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范围内,白杨3棵。
四、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征地面积13.4亩,耕地、园地、其他地类按照4.25万元/亩测算,林地按照4.25万元/亩*0.7=2.975万元/亩测算。补偿金额共计56.44万元。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如下:
白杨3棵*0.013万元/棵=0.039万元,补偿金额共计0.039万元。
(三)补偿总费用
两项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伍拾陆万肆仟柒佰玖拾元整(¥56.479万元)。
(四)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益人。
五、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永宁县人民政府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安置政策
本次土地征收不涉及住房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无果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
七、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2月22日。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人员:王燚
联系电话:15209680777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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