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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MB1578437Y/2022-00172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11-10
发布机构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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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案例标题:非法占地案

1、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我局在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公司占用永宁县望远镇新银村集体土地建彩钢房,经初查,该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宁县望远镇新银村土地建彩钢房,报经局负责人批准,此案依法立案查处。执法办案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测图、违法行为照片、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经委托聘请测绘技术公司对占用的宗地进行勘测,占地面积713.3平方米(1.07亩)。该宗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1.05亩、其他独立建设用地0.02亩,土地利用现状为人工牧草地1.05亩、建制镇0.02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测绘、规划)(试行)》文件的规定: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至5元的罚款。

3、处罚结果: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并对非法占用的13.3平方米(0.02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66.5元。

4、典型意义: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违法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占地建彩钢房。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深刻反省,认识到了违反法律的后果,起到了警示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大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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