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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5年11月12日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来源: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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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12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951-8022880  0951-8778012     

                                                     

序号

不动产坐落

更正内容

备注

1

永宁县望洪镇西干渠东侧

    宗地一:面积5211.7平方米(合7.8,分割后注销不动产权登记,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宗地二:面积为514788.21平方米(合772.2原用途为特殊用地(坟地)对应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殡葬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3687,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永国用(2012)第722号(总土地使用权面积:520000平方米)

2

永宁县李俊镇园艺场

宗地一:面积50745.01平方米(合76.12亩),原用为途特殊用地(坟地)更正为耕地,使用权类型由原出让更正为经营权,终止日期不变为2056720,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宗地二:面积157033.24平方米(合235.55亩),原用为途特殊用地(坟地)保持不变,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6720,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宗地三:面积2878.58平方米(合4.32亩),原用途为特殊用地(坟地)更正为林地,使用权类型由原出让更正为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终止日期为2056720,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宗地四:面积22614.11平方米(合33.92亩),分割注销原批复项下登记,由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及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管理签订管理协议,由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代为管理。

永国用(2012)第3464号(总土地使用权面积:233270.9平方米)

3

永宁县李俊镇园艺场

宗地一:面积7781.69平方米(合11.67亩),原用途为特殊用地(坟地)更正为林地,使用权类型由原出让更正为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终止日期为2056720,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宗地二:面积307350.5平方米(合461.03亩),原用途为特殊用地(坟地)更正为耕地,使用权类型由原出让更正为经营权,终止日期为2056720,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宗地三:面积50743.49平方米(合76.11亩),原用途为特殊用地(坟地)对应为新分类殡葬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6720,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永国用(2012)第3465号(总土地使用权面积:365875.7平方米)

4

永宁县李俊镇园艺场

宗地一:面积143152.43平方米(合214.73亩),原用途为特殊用地(坟地)对应为新分类殡葬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6年7月20日,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宗地二:面积201226.21平方米(合301.84亩),原用途特殊用地(坟地)更正为耕地,使用权类型由原出让更正为经营权,终止日期为2056年7月20日,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宗地三:面积14728.64平方米(合22.09亩),原用途特殊用地(坟地)更正为林地,使用权类型由原出让更正为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终止日期为2056年7月20日,使用权人不变(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

宗地四:面积58470.43平方米(合87.71亩),分割注销原批复项下登记,由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及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管理签订管理协议,由宁夏清安陵园有限公司代为管理。

永国用(2012)第3466号总土地使用权面积:418914.7平方米


                                                永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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