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厅印发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宁自然资规发〔2020〕6 号 ,以下简称《裁量办法》) 中部分行政处罚及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 。经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对《裁量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对《裁量办法》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土地 、矿产 、测绘 、规划)(试行)》中部分土地类、测绘类、规划类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具体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 1、3 、4),矿产类行政处罚事项序号作相应调整(附件 2)。
二、对《裁量办法》附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具体见《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裁量基准》(附件 5)。
本《通知》自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 、矿产、测绘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 年 1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