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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技术承担单位:
为加快推进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信息报送公开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宁国国土调查办发〔2018〕4号),结合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信息报送公开制度(试行)》、《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管理办法(试行)》、《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安全与保密制度(试行)》、《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信管理办法(试行)》《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廉政风险防范制度(试行)》《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报销及项目付款管理规定《试行)》等七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工作中参照试行。
联系人:罗永俊
电话:0951-8016201
附件:1.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信息报送公开制度(试行)。
2.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3.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4.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安全与保密制度(试行)。
5.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信管理办法(试行)。
6.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廉政风险防范制度(试行)。
7.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报销及项目付款管理规定(试行)。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领导
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信息报送
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各级工作机构及社会公众全面及时掌握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动态,积极推动第三次国土调查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信息报送公开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宁国土调查办发〔2018〕4号)和《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8〕3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和技术承担单位根据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永宁县国土调查办的信息报送要求,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室、技术承担单位信息报送范围:
(-)各类文件、制度、实施方案、技术方案;
(二)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上级重大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要工作节点、工作进展、工作简报;
(五)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六)日常重要工作信息、工作动态、通报;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报送原则
(一)时效性原则。信息报送必须及时有效,尤其是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当天内)上报。
(二)准确性原则。国土调查办公室、技术承担单位要对报送的政务信息要加强分析核实,确保内容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文字简洁精炼,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政务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存在困难和问题的政务信息要真实准确。
(三)文责自负原则。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信息采取实名制方式报送,文责自负,杜绝抄袭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防止影响对外宣传工作。
(四)逐级审核原则。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调查办,确保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可靠。
(五)涉密保密原则。报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机密、绝密时,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室、技术承担单位各要明确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的起草、报送工作。信息联络员须具有好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责任心强。
第六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室、技术承担单位报送信息的质量、数量作为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和我县调查办对该项工作的年度工作检查考核依据。
第七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室、技术承担单位每月24日前将本月工作进展、工作动态和下月工作安排等信息整理并进行报送。其他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向永宁县第三次次国土调查办报送。
第八条 对于重要约稿信息,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室、技术承担单位接到任务后,要立即组织起草,在第一时间内报送。
第九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室、技术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室、技术承担单位报送信息由联络员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一条 技术承担单位报送的信息由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负责整理、编辑,定期以简报的形式印发呈送县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领导和部门,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信息报送公开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宁国国土调查办发〔2018〕4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通知》(宁政发〔2017〕89号)和《关于组建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在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和永宁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永宁县领导小组及国土局决策部署,具体负责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第三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求真务实,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勇于开拓创新,运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解决调查中的实际问题;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加强与第三次自治区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协调联系,加强与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加强与国土资源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的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技术方案等。
(二)负责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编制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经费预算,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永宁县调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四)负责全县国土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和遥感影像数据的领取;组织调查基础地图的检核、备份。
(五)组织开展数据库建设、数据分析以及成果维护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六)指导国土调查中国土权属纠纷的调处及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第八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综合协调组三名成员,数据分析组两名成员,质量检查组两名成员,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实行主任责任制,主任负责永宁县国土调查办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各个成员积极配合主任工作。
第九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人员由永宁县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县相关事业单位人员抽调组成。抽调期间,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以及局地籍管理股为主,年度考核由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负责考核评价,由被抽调单位出具考核意见,被抽调单位协助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设立综合协调组、数据技术组、质量核查组3个工作组,分工负责本次国土调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工作组的具体职责为:
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办公室人员管理、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档案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起草制定各类文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汇总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呈报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解决;负责国土调查的新闻宣传和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编制申报第三次国土调查经费预算,负责办公室日常财务、车辆及设备管理工作。
数据技术组:负责永宁县国土调查数据技术工作,对接自治区层面数据接收工作;负责永宁县影像资料和调查数据的领取及报送汇交;负责永宁县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和维护;负责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保密及成果安全等工作;负责解决永宁县国土调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指导第三次国土调查中国土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承办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交办的国土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质量核查组:负责调查成果检核和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负责调查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设立技术指导组,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具体负责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技术指导组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集中办公。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为建立健全研究、决定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必须由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一)实施方案、技术细则和技术补充规定等以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名义发布的重要公文的制定和修改;
(二)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人员调整与变动;
(四)年度计划、总结报告的编制;
(五)经费预算的编制和安排;
(六)招投标工作、重要项目协作、重大项目立项;
(七)调查数据上报、发布;
(入)其他准备采取的重要措施。
第十四条 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相关工作组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提请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需经技术指导组论证。
第十五条 各工作组每月要及时向副主任汇报各项工作进展,并提出下月工作计划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各项工作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加强事前防范和内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
第五章 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
第十八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根据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的总体工作安排,提出永宁县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报送永宁县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局,并定期报告全县国土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每月工作计划,报办公室主任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对国土调查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细化分工,落实到人。实施国土调查责任“五定”方案,即明确重点任务、确定职责目标、完成时限、承办责任人、责任领导等。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实行办公室主任会议、办公例会、专题会议、全体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其他会议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工作组人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二条 办公例会参会人员由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各工作组成员组成,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落实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部署、安排有关工作事项;讨论具体决策事项;传达自治区国土调查办的重要指示和精神;总结工作听取各工作组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汇报,听取并讨论各工作组提出的相关问题,布置下月工作任务;研究处理日常有关事项;提出重大问题的建议报办公室主任会议。办公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集中学习,通报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道守会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会。各类会议均要有指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归档有关资料。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贯彻落实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文审批、处理按照《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经办人应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及时高效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严格考勤纪律,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实行每日四次上班下班签到考勤制度。因有事不能准时到岗或无法到岗的需提前请假,说明请假时长及请假原因,及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 严格办公纪律,严禁工作时间撞自离岗随意串岗;严禁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玩游戏、炒股、购物娱乐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着装整洁,言语文明,行为得体,严禁在办公区城内大声喧哗,遵守办公秩序。
第三十条 保持办公环境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
第三十一条 待人办事热情周到,不推诿、不生硬。
第三十二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人员严禁发布、散播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午间禁酒令,严禁酗酒影响工作、影响永宁县国土调查办整体形象。
第九章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永宁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注意防火防盗,做到人走锁门,有关资料和文件按规定妥善保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严禁明火。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内应加强用电管理,防止用电事故,工作完毕关闭计算机、离开房间切断电源。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变用电线路,一旦发现电器或线路故障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以及有关保密制度与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密数据。
第三十九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野外工作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需要。野外作业前,应根据气象、工作线路地形地貌、工作点等情况了解掌控相关安全对策,并根据需要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救生包等安全保障设备。
第四十条 凡从事野外调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野外作业基本规定,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野外调查遇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外业日常饮食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林区工作时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并遵守林区防火规定。
第四十一条 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杜绝与最大化减少交通事故。增强安全意识,道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文管理,确保永宁县国土调查办高效安全运转,结合永宁县人民政府《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8〕31号)与《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信息报送公开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宁国国土调查办发〔20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综合协调组是负责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文处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审核、催办、印剧、用印、立卷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六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通告
适用于向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各工作组和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六)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文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标准。公文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公文用字应规范化。标题用二号方正小标宋、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
第九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具体分为两种:永国土调查办发〔XXXX〕号、永国土调查办函〔XXXX〕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少而精。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二条 各工作组不得单独对外行文。
第五章 收文
第十三条 收文是指接收公文的过程。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编号、报送。
第十四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函信件收取由永宁县国土局安排专人统一管理。收发人员每天及时前往收发室提取文件、报刊、信件并及时进行分类,统一编号、登记,由领导签批后送往有关工作组组织阅办,并做好催办及文件回收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请示副主任后,及时退回成文单位。
第六章 办理
第十六条 对需要承办的公文,一般业务工作,由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副主任提出承办意见,签至相应工作组人员承办;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宁县国土资源局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呈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主任签发办理意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人员对所办公文全程负责,办结后将相关资料交专人存档。
第十七条 上级批示或永宁县国土调査办主任、副主任批注的来文,承办工作组或办理人员在接到批示(批注)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对于急件要做到随到随办,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七章 发文
第十八条 发文指以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审签、复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发文、发函由专人统一编号、登记,领导签批的发文1份与打印稿原件2份存档,同时建立相应电脑文库管理。
第二十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起草的上行文、平行文由承办人按照办理时限严把文字、业务政策关,副主任严把文字关、格式关和业务政策关初审,对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由法规处严把法律关会签后,由县办公室审核,经主任审签后签发。
第二十一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起草的下行文,由承办人按照办理时限,严把文字关、格式关和业务政策关,由副主任审核,对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由法规处严把法律关会签后,经主任审签后签发。
第二十二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办人按照办理时限严把文字、业务政策关,副主任严把文字关、格式关和业务政策关初审,对涉及法规内容的由法规处严把法律关会签后,经主任审核后签发。
第二十三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起草的公告、通告,由承办人按照办理时限严把文字、业务政策关,法规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会签,副主任严把文字关、格式关和业务政策关审核后,呈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起草的综合性材料,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由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各工作组联合起草,交由副主任审核,呈主任审定后签发。
第八章 传阅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传阅的公文,永宁县国土调查办收发人员应将当日收文按照签阅范围传阅,如主任或副主任有明确批示,永宁县国土调査办工作人员按照批示及时处理、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一般传阅文件应在送阅之日起3日内完并送还收发人员,需要长期反复查阅的文件可申请复印。
第二十七条 机密文件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传阅。
第九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八条 在工作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公文、材料批示等,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利用。
第三十条 文书案由专人整理保管,管理人员要执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借阅归存文件须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归还,不得抄录绝密、机密等秘密文件,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章 印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印信使用参照《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印信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印信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出现误时误事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引发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给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带来被动的,责任人须作出检查;对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通报批评;对引发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给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带来被动的,责任人须作出检查;对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收文登记表
序号 | 来文单位 | 文号 | 文件名称 | 收文时间 | 交办时间 | 归档时间 | 承办人 | 备注 |
1 | ||||||||
2 |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发文登记
序号 | 文号 | 文件 名称 | 份数 | 文件起草人 | 发文时间 | 备注 |
1 | ||||||
2 |
附件4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安全
与保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保密工作,保证第三次国土调查的资料、成果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档人员应做好调查资料、成果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所管理资料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丢失、被盗现象,及时报告;对于失密、泄密事故,应上报并进行认真调查,查清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相应规定,对当事人、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 对保密文件、资料、图件、软件、秘密级的划分,必须按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全部调查资料成果要输入计算机资料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分类建立调查资料成果台帐。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保存调查资料及调查成果,应统一交文档人员保管、归档;用硬盘或光盘为载体存储的成果资料应采取防磁措施,原始资料与备份资料应分别存放。
第六条 交付国家的调查成果、数据、资料,要填写并保存《资料移交清单》;下发地方和作业单位的调查成果、数据、资料,要签定保密协议并填写《资料移交清单》;调查人员借阅调查成果资料,可在办公室直接查阅,不得带出。对需要借出的成果、资料,文档人员应该根据借阅人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决定,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登记并表明归还日期。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或复制、转借、转抄、转让任何调查资料;向调查人员提供基础调查成果资料时,正规抄录在成果表中,不得抄录在非保密手册和一般纸片上,任务完成后,抄录的成果在上交资料时回收,统一销毁;
第八条 携带调查结果资料的作业人员在非工作需要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作业人员在野外携带调查资料乘车或搬迁时,应谨慎小心,尤其是在乘坐长、短途公共交通工具时要特别注意调查资料安全,防止丢失、泄密;作业中应妥善保管调查资料,防止损坏或丢失,造成失密;
第九条 凡储存有调查成果资料的计算机和移动存储器,禁止与互联网相连接,必须采用物理隔离。
附件5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印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信是单位对外行使权力的凭证,为规范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印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9日从永宁县政府办公室文电信息处领取“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用章一枚,并于2018年4月12日正式启用办公用章。
第一章 印章管理
第三条 按照永宁县国土调查办有关规定,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以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条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印章保管于牢固的抽屉之内,专门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五条 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印章,及时清洗,细心保护。一旦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报告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副主任,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该报告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第六条 印章只能在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内部使用,不经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严禁印章管理人员随身携带印章外出使用。印章使用中,除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制作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可以自行用印外,其余公函、信件等的用印,必须经办公室副主任批准。
第七条 严格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印章使用手续。使用印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其权限可分级掌握。
(一)凡需加盖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印章的公文、报表、信函和证书等各种材料,必须经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字后方可用章。
(ニ)以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名义发文,必需按照《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完备手续后方可用章。
(三)技术报告经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副主任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八条 印章保管员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如印章保管员因故外出,需指定一人暂时保管,并登记清楚,否则,不能用印。
第九条 印章使用要详细登记,登记项目主要有:日期、文件名称及事由、申请人/单位、批准人、盖章人姓名等。
第十条 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保证印章的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第十一条 由于式样改变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印章停用,应按上级规定和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主任或副主任指示,认真负责做好印章的上缴、清退、存档或销毁等善后工作。
第二章 介绍信和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 介绍信由永宁县国土调査办专人负责保管。开具介绍信一般应有标题、称呼、正文、礼仪性用语、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落款、出具时间和生效期限。存根部分须与持出部分内容相同,内容须经副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先开具介绍信然后用印,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预先用印,更不能把空白介绍信发给外出人员自行填写。对必须开空白介绍信的,应严格控制张数,并填写使用期限,同时在存根处记录持有空白介绍信人员的姓名、事由。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收回未用完的空白介绍信。
第十四条 因情况变化未能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收回,并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介绍信存根,及时归档。作废或填错的介绍信,应标出作废符号。介绍信丢失须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凭证应及时整理,并按分类存放的原则整理归档,定期整理,定期检查,不得随意丢失,更不准自行销毁,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汇报,随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 日期 | 文件名称及事由 | 次数 | 申请人/单位 | 批准人 | 盖章人 | 备注 |
1 | |||||||
2 | |||||||
3 |
附件6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
廉政风险防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充分构建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廉政风险防范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全体工作人员要讲政治、顾大局,思想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违背原则,以权谋私;严禁利用手中权利索要或收受他人好处。
第三条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及调查单位应建立廉政风险档案,主要反映各地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廉政动态和情况,弘扬先进,纠正问题,为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四条 廉政档案记录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廉政风险点防范制度的情况,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过程中廉政方面的先进事迹及受上级机关表彰奖励情况,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人员廉政问题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以及第三次国土查期间廉政考核的考评结论等有关内容。
第五条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实施重点是涉及制度执行、收发文件、签字盖章、资料数据管理、信息保密、项目招标、设备采购、考勤报销、监督检查验收的岗位和人员,特别是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岗位和人员。
第六条 为防止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期间由于制度订立不够科学严谨,缺乏时效,导致不能得有到效落实,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或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有效管理约束工作人员行为,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定期梳理、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为防范信印管理人员违规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的风险,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完善信印管理制度,规范签字盖章程序,规范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期间信印使用。
第八条 为防止不符合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推荐条件的人员违规进入专家指导组,对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明确专家推荐条件,加强资格审核,保证聘请、遴选的专家能有效解决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 为杜绝不符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作业单位要求的技术单位介入我县国土调查工作,对我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进度及成果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明确调查单位的资质要求,严格业绩能力审核,保证入选单位实力能够胜任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
第十条 为杜绝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规避招标程序,自行选择调查单位,对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与纪检部门加强协作,保证招标过程符合自治区及永宁县政府有关采购和招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为防止无法胜任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人员进入国土调查队伍,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明确培训要求,严格考核管理,确保参与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工作人员均获得自治区三调办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为社绝涉密文件或数据泄露的恶性事件发生,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规范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加强数据保密工作,确保文件、资料、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为防止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中发生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问题,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加强对国土调查工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与审计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为预防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过程中办公材料、耗材、设备违规采购的问题,采购单位要认证学习自治区及永宁县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管理规定;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积极配合纪检部门监督检查,杜绝规避政府采购程序、谋取私利、违规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为防止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人员冒领、多领办公设备,造成办公资源浪费,或将工作设备用作私人用途,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明确办公用品领用流程,定期检查办公用品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违规使用风险。
第十六条 为防止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外业检查核查工作人员虚报考勤领取津补贴,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杜绝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为防止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外业检查核查工作人员违规报销住宿费、交通补助等费用,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明确经费报销流程,确定费用报销标准,杜绝超额报销、虚报冒领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为防止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公室阅文、办文、发文不规范、不及时的现象发生,永宁县国土调查办须建立公文管理制度,明确文责自负原则,规范公文管理的各个环节,控制公文运转低效和办文质量低下的风险。
第十九条 为防止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及各乡镇国土调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技术专家违规发放、领取评审费的问题发生,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认真学习永宁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发放评审费的规定,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评审费的现象。
第二十条 为防止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工作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公务用车单位之外租车,造成不良影响,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规范租车流程、明确租车单位、认真审核租出票据,杜绝违规租车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工作人员在永宁县财政局规定外的单位印刷材料或出版刊物,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根据永宁县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有关规定,规范印刷和出版流程,明确备选单位范围,厉行节约,防止超标准、超备选范围印刷材料或出版刊物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工作人员在检查、验收、考核和评选过程中因人情和利益关系不坚持原则标准,放松尺度,让被检单位蒙混过关或以打招呼、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插手第三次国土调查检查验收、考核和评选工作;或借检查验收和考核之机索要或收受礼和宴请的风险,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要明确检查、验收、考核和评选工作的标准,保证各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检查、验收、考核和评选过程中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7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务报销及项目付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和加强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宁县国土调查办”)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高效运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专款专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永宁县国土调查办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资金支出管理范围包括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参与第三次国土调查项目相关的日常工作开支、技术培训及宣传报道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报销程序
(一)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填制各类报销单据,由经办人按规定程序履行完手续后进行财务报销。
(二)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副主任——财务。
(三)各类报销发票开具名称为永宁县国土资源局,但应当在发票备注处注明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
第五条 付款程序
(一)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应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由技术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进度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后,对技术承担单位进行项目付款。
(二)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副主任——财务。
(三)各类付款发票开具名称为永宁县国土资源局,但应当在发票备注处注明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
第六条 相关规定
(一)各类报销除银行转账外,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报销差旅费应附出差审批单(除签名外为电子打印)派车单及相关文件,并由经办人及副主任签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三)印刷费应在政府定点印刷企业内选择,凭合同书、验收报告、定点印刷项目备案统计表及发票进行结算报销。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按季度汇总印刷费至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分散采购内容上报。
(四)租车费应在永宁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公务用车社会化服务项目定点企业名单内选择并签订服务合同,凭发票和派车单进行结算报销。
(五)永宁县国土调查办涉及固定资产采购的,按照政府计划以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单由永宁县国土调查办签订,凭相关手续进行财务报销。固定资产计入国土资源局(备注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使用),待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结束后进行资产的分配处置。
(六)办公用品零星采购由永宁县国土调查办签订合同,指派专人负责入库验收,凭发票和入库单进行结算报销;出库单自行填制保管。永宁县国土调查办按季度汇总采购内容及金额至国土局,由国土局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分散采购内容上报。
(七) 涉及培训、宣传、专家咨询等其他费用支出报销事宜严格按照永宁县相关规定执行。
(八) 永宁县国土调查办应按照项目进度对项目承担单位付款,对金额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事项,应召开国土调查办公室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支付。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报销审批单
2.差旅费报销单
3.出差审批单
4.派车单
5.A4粘贴单
6.项目付款单
附件1
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报销凭证审批单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报销部门 | 摘要 | 报销金额 | 审批人 | |
经办人 | ||||
调查办副主任 | ||||
财务负责人 | ||||
附件张数 | ||||
大写金额(合计) | 小写: |
附件2
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差旅费报销单
原始数据 张 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 | 姓名 | 出差事由 | 地点 | |||||
出差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出差人数 | ||||||
火车票 | 飞机 | 长途汽车 | 退票费 | |||||
住宿费 | 会务及培训费 | 其他 | 小计 | |||||
交通费补助 | 标准(元/天/人) | 补助天数 | 补助人数 | 伙食费补助 | 标准(元/天/人) | 补助天数 | 补助人数 | |
报销总计 大写 | 小写 | |||||||
经办人 | 调查办副主任 | 财务负责人 | ||||||
说明 | 1、出差人员可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飞机只可乘坐经济舱,凭据报销。机场大巴、出租车费不予报销。 2、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
附件3
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 姓名 | |||||
职务级别 | ||||||
出差人数 | 出差领队姓名 | 出差领队 | ||||
职务级别 | ||||||
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
出差事由 | ||||||
接待单位 | ||||||
出差地点及路线 | ||||||
交通工具(请划√或填写) | 1、飞机( ) 2、火车( ) 3、长途汽车( ) 4、单位派车( ) 5、自行解决( ) 6、其他(请注明) | |||||
调查办副主任意见 |
附件4
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派车单
用车部门 | 使用人 | 驾驶员 | |||
用车事由 | |||||
用车日期 | 目的地 | ||||
调查办副主任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5
装 订 区 装 订 线 |
粘贴说明: 1、请勿超出装订线,请勿直接用订书机装订; 2、胶水粘贴数据时,请勿盖票据有关信息。 3、票据较少时,将票据均匀分布粘贴; |
附件6
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公室项目付款单
项目名称:永宁县第三次国土调查 | 项目进度 | 日期 | 复核人签名 | 现金或转账 | 金额 | 签收人签名 | 未付金额 |
监理单位: | |||||||
付款单位: | |||||||
收款单位: | |||||||
发票金额: | |||||||
发票号码: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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