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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授权与管辖
1.永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
2.永宁县环境监察大队、综合办、永宁县环境监测站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一律以永宁县环境保护局的名义进行,需要制作、印发相关执法法律文书时,均使用永宁县环境保护局安排的发文字号,加永宁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3.执法人员可对下列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①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
②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③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
④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及处理效果;
⑤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⑥环境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⑦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及处置情况;
⑧有关强制性环境标准的执行情况;
⑨生态破坏与保护情况;
⑩上级主管部门和县要求督促检查事项,群众举报或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4.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具有的权力:
①对污染源或排污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可查阅相关资料,但应注意保守被检查对象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②要求被监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如实回答问题;
③可按照证据采集规范收集其他证据(废水、废气和噪声等)。
(二)现场检查工作的要求
5.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熟悉掌握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应当执行的环保要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组成至少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小组,并明确一人为负责人。必须主动向执法对象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6.将下列对象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
①国控、省控企业;
②由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上级环保部门明确指定必须重点监管的企业;
③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包括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纳入总量减排范围、涉及环境敏感地区(如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安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企业;
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涉及放射源、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
⑤正处于建设期的建设项目,雨污分流规划要求的落实;
⑥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7.对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群众集中、反复投诉的企业,必须及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8.现场检查工作总的应当体现出计划性。环保局应于每年12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现场监督检查计划,据此安排突击抽查工作的时间、频次和路线。突击检查主要针对出现的违法现象、群众举报投诉、上级要求和专项行动。
(三)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9.频次要求:
①对国控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三次。
②对重点污染源或者存在环境隐患的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③对一般污染源进行不定期巡查。
④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环境污染源马上现场检查,并不定期跟踪巡查。
⑤对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现场巡查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10.材料准备要求:现场检查工作开始之前,参与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现场仔细阅读被检查对象的环评文件、对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量,主要污染物产生的环节、种类、浓度、强度、数量,防治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排放标准、允许排放量、排放动向,排污口位置等,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1.仪器设备、车辆要求:检查、校验、携带必要的取证工具和仪器,检查车辆状况、注意交通安全。
12.取证要求:执法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取证,或根据需要通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调查取证工作应包括:
①查生产工艺是否改变,生产设备是否有故障;
②查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改变;
③查排污管道、沟渠和贮存场是否渗漏、泄漏;
④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空转以及是否产生二次污染;
⑤查操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⑥查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是否有重大变化;
⑦查阅生产调度记录和有关操作岗位记录;
⑧询问现场操作人员,了解各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生产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控制污染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13.现场记录要求:现场监督、检查时,由一名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记录》(以下简称《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记录中予以说明。《现场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①监管对象单位名称、时间、地点、排污或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②监督检查发现的情况;
③监测、采样、录音、录像、拍照等取证情况;
④查阅、摘抄的有关数据资料;
⑤有关人员说明和解释情况;
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处理意见;
⑦其他需要现场记录的事项。
14.工作反馈要求:
①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参与执法人员应及时填写执法工作记录;
②及时将发现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向分局领导作出汇报,并报主管局领导决定立案处理;
③由上级领导交办的执法检查,应向领导提交书面报告;
④涉及建设项目未执行环评制度擅自开工建设、虽履行了环评手续但未进行环保“三同时”的情况,应及时报局领导决定立案处理。
15.其他未作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4、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业务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
1、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2、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3、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4、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察制度
1、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3次,对区内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三、执法监督制度
1.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的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执法检查。
2.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清正廉洁。
3.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得泄露、扩散群众检举、揭发和控告材料及相关情况;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4.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越权批办、催办有关案件或干预环保部门依法办案;不得瞒案、压案。
5.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谋取利益。
6.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信访接处制度
(1)受理、登记
对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问题,接待人员应根据环保部门职能职责有关规定,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应投诉的单位。对重要来访事项,接待人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2)阅批、交办
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办、转办的环境信访以及市县领导批办、转办的重要信访,由办公室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批示后,转交各责任人办理。信访办受理的一般信访事项登记后经分管领导阅批后转各责任单位处理,并要求其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上报结果,回复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3)办理、核准
各责任科室(人)在领导批示要求期限内提交办复结果或办结报告,报阅批领导审核后,将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并尽快上报县局信访科。
(4)复查、复核
信访人依法向我局提出的对环保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分局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查,并予以书面答复,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的30日内申请县局或市环保局进行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我局不再受理。
(5)结案、归档
办结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编号,统一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信访原始材料、领导批示、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复查、复核意见等,做到一案一卷。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处理显失公正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7、其他执法过错。
(二)承担过错责任的种类: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大会检讨;
4、通报批评;
5、扣发奖金;
6、行政处分;
7、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的;
2、对造成的错案故意隐匿不报的;
3、一年内发生执法过错两次以上的;
4、因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四)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决定免予、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所列种类。
六、廉洁自律规定
(一)不准借单位名义或利用个人职权为他人说情和干扰正常执法。
(二)不准借单位名义插手经济纠纷,利用职权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追款、讨债。
(三)不准利用职权或借工作之机接受单位宴请。
(四)不准以权谋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
(七)不准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其他单位兼职。
(八)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闲聊、上网打游戏或上网聊天。
(九)不准把办公室作为其它行业的业务洽谈场所,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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