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640121-109/2020-00125 文  号 银生态永发〔2019〕52号 生成日期 2020-12-23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基本原则,以推进行政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着力点,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环境监察执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信息透明。环境行政执法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逐步实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方便群众获取,便于群众监督。

(二)全程留痕。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清晰明确,案卷规范完整,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决定合法。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明显减少,行政复议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明显下降。

三、制度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1.事前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1)执法权限:包括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3)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环境监察执法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4)救济、监督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2.事中公开。

(1)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2)做好告知说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力、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3.事后公开

(1)及时公开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2)拓展应用环境信息。拓展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用范围,按照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提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进部门联合惩戒。同时定期公示环境保护红黑名单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4.公开方式

(1)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载体,包括自治区政府网站、县人民政府公众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办公场所公示栏等,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结合双公示制度,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2)行政执法信息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各科室向局办公室提交,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5.其他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实现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其中环境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包括局各科室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1.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文字形式的记录:

(1)年度环境监察执法检查计划;

(2)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实施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督导执法检查通知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4)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2.音像记录。包括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形式的记录: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涉及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时;

(4)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开展环境监察、现场勘验时;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6)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监察记录或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7)对企业采取现场行政措施时;

(8)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9)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0)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引起争议时;

(11)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2)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3)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3.记录要求。

(1)文字记录要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等文字资料事项记录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现场监察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属实记录;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确保文书送达合法有效;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参照《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环境行政执法文书模板,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尤其对现场执法、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后,在充分考虑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等规定以及音像记录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时效性的基础上,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分类、整理,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具体时间、具体场所等,并及时刻盘留存,为处罚决策、事后监管、舆情应对提供资料保障。

(3)归档立卷。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做好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归档立卷。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资料,要按照保守秘密、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确保各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健全审核机构。局长孙伟国为落实法制审核职责的第一责任人,由杨鑫、李松楠两名同志负责法制审核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送审案件进行严格把关。

2.明确审核责任。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的原则,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来源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合法性审查负责。

3.确定审核范围。建立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除简易程序以外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尤其对罚款额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要向县法制办报备,涉及群体性上访等维稳性质的案件,涉及移送公安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非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重大、疑难、跨区域案件要进行重点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1)是否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5)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6)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7)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5.规范审核程序。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完成立案审批后7日内向法制审核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3)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经过听证的,还需在听证会结束后提交听证材料;

(4)行政执法文书代拟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6)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7)其他相关材料。

承办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备的,法制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法制审核需在收到案件材料起5日内完成,并反馈书面意见;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承办人员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承办人员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主动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提供给法律顾问或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杨鑫任组长,刘建武、吴延岭、顾燕、王毅、李松楠为成员;同时内设法制办,由李松楠任法制办主任,负责日常法制工作。

(二)注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三)强化考核监督。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同单位、个人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个人考核,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要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


附件:1.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2.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