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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银党办〔2017〕19号)、《银川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7〕48号)要求,我县研究制定了《永宁县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永宁县领导同志包抓重点环保问题工作方案》,明确了“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企业全面实施关停搬迁”的整改目标。永宁县环境保护局严格落实永宁县党委、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农牧局、各乡镇开展水源地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3月,永宁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永宁县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永宁县领导同志包抓重点环保问题工作方案》中提出了“针对永宁县南部水源地内的菲思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鑫沙源禽业专业合作社、迈亚养殖专业合作社;西和水源地上的天鹏养殖场,由农牧局制定搬迁计划,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的整改措施。2017年9月25日,我县印发了《永宁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方案要求“按照属地政府管理原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水源地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查找问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牧局、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等单位配合,对排查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违规小作坊、养殖场等污染源制定关闭取缔方案,并组织实施”,前期我局已配合县农牧局、各乡镇对我县饮用水水源地内企业进行摸排。
(一)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关闭搬迁情况。2017年3月以来,我局每月至少对该企业监察1次,监督企业落实停产要求,截至目前,2017年共开展环境监察11次,2018年1月对该企业监察1次,现场检查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9月25日,县政府向唐明制药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立即切断生产用电,保证2018年底前完成搬迁和生态修复工作。此外,我县还专门成立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该企业整体资产搬迁评估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评估审查等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资产评估。
(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情况。位于银川市南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有宁夏迈亚牧业有限公司、永宁县菲思力牧业有限公司、永宁县鑫沙源禽业专业合作社三家养殖企业,2017年12月14日,永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向永宁县菲思力牧业有限公司和永宁县鑫沙源禽业专业合作社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两家企业限期5日内(2017年12月20日前)搬离银川市南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2017年12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向永宁县菲思力牧业有限公司和宁夏迈亚牧业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两家企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2017年12月24日前)搬离银川市南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2018年1月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三家养殖企业立案查处,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分别拟处以罚款十万元。截至2018年1月10日,三家企业仍从事养殖活动,2018年1月11日,永宁县人民政府分别向三家企业下达《责令关闭建设项目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2018年1月14日前),立即停止生产,关闭搬迁。1月17日,胜利乡人民政府、城管局、环保局、农牧局、国土局等部门对菲思力牧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搬迁,截至1月19日,三家养殖企业均已停止养殖活动,饲养畜禽全部搬离银川市南部水源地保护区。
二、下一步整改措施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在《关于通报银川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督查情况的函》中通报永宁县环境保护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察工作中存在日常监管频次不足,档案不完善,工作推进力度不够,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滞后等问题。为此,永宁县环境保护局将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整改:
(一)按照永宁县政府向农牧厅上报的《永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联合相关乡镇、农牧局、国土局等部门,对永宁县禁养区和饮用水水源地内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监察频次,查找“漏网”企业。
(二)加大查处力度,依据新水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存在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环保手续、设施不全、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开展后督察工作,对已关闭搬迁和限期整改的企业进行明察暗访,加大后督察力度,防治出现污染反弹现象。
(四)补充、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察工作档案,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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