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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9/2017-64693
  • 永环罚[2017] 018号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 永宁县环保局
  • 有效
  • 2017年12月01日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永环罚[2017] 018号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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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6842153869 

地址:永宁县望远镇力成路与红旗路交叉口   

10时15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永宁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现场监察时,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敬全程陪同。经现场监察,你(公司)抛丸、喷漆生产线正在生产,打磨、抛丸过程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工段采用露天喷漆方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中。你(公司)醇酸稀释液、液压油及油漆废桶随意露天堆放于抛丸车间南侧空地上,油漆废桶堆放地面未硬化。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7】0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露天喷漆的违法行为; 

2.罚款 贰万元整(¥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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