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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永宁县中干沟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7106566292
我局委托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对你(公司)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1月15日,我局收到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宁森字LX(2018)002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总排口废水中,悬浮物浓度值为23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标准限值≤1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听告字[2018]009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罚款拾万元整(¥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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