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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坚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MA75X4WRX
地址: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
我局于2017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居民投诉,2017年11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宁夏坚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公司无环评影响报告、环评批复以及验收报告,项目即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永宁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8日和10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听告字【2017】0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细化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罚款叁万元整(¥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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