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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9/2018-46134
  • 永环罚〔2018〕021号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 永宁县环保局
  • 有效
  • 2018年08月03日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永环罚〔2018〕021号
时间:2018年08月03日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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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双庆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69431293XC

我局于2018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东北厂界外噪声明显。我局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要求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委托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及周边敏感点噪声进行现场监测。6月5日,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宁森字CC(2018)097号)显示,你(公司)东厂界外1m噪声监测结果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6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监察时,你(公司)仍未整改。

以上事实,有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2018年6月5日《监测报告》(宁森字CC(2018)097号)、永宁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6月3日、6月6日和6月7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8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和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件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对噪音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罚款壹仟肆佰元整(¥14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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