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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9/2018-46143
  • 永环罚〔2018〕025号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 永宁县环保局
  • 有效
  • 2018年08月03日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永环罚〔2018〕025号
时间:2018年08月03日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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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永宁县黄羊滩沿山公路93公里处向西3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74864668D

注册号:640000200019438

组织机构代码:57486466-8

2018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8个养殖场区中的7个场区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体。

以上事实,有永宁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6月26日污染源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局务会商议,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捌万元(¥80000);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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