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要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公开的结果客观公正。
(三)全面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以及对机关内部职工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群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之外的均可按工作治理权限和程序,经审核后,根据内容性质实行对外或对内公开。
第四条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均可实行对外公开,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计划、标准等法规性文件;
(三)机构设置基本情况;
(四)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整治计划执行情况;
(五)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
(六)公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
第五条凡涉及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事务应当向单位职工公开,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四)单位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公示栏、互联网、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形式,推行政务公开。根据公开的内容,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的便于公众阅览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局属各科室政务公开内容,由相关科室提供,经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议后,按规定渠道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应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必须做好说明解释,化解矛盾。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