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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1/2019-00044 文  号 永党办发〔2019〕51号 生成日期 2019-07-05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交通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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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

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公路、城乡客运、水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二)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路建设的规划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工程建设,确保公路建设标准统一、网络衔接、经济高效。

(三)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区、市、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五)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船员管理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负责渔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负责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组织对公路运输超限超载稽查工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证公路畅通。

(七)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工作。

(八)负责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全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含水运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并对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交通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制定年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负责处置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建立全县公路工程质量数据库,完善统计分析、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负责全县公路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其他事项。

1.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统一编制河道(含行洪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2.农业生产用船的职责分工:农业生产用船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局设4个岗位:

(一)机关事务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编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调控计划。负责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设管理岗位。编制全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核、设计、招投标工作,制定全县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经费计划。监督公路养护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和经费执行情况。监督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负责统计工作。指导全县公路的养护与日常路政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

(三)运输管理和海事管理岗位。拟订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乡客运建设指导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城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自治区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道路运输事项。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境内通航水域营运船舶安全检查、船员管理、通航保障、防治船舶污染、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渔船监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督岗位。负责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有关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公路、水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道路和水上运输安全、公路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8 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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