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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1/2017-6425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9-07-05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交通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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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县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法制办或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领导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为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局指定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公路建设、交通运输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我局设立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信息公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起施行。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股室、各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四条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股室、单位提出审查意见,经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五条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九条各股室、单位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第十条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各股室、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股室、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完成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的;

2、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领导组成人员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股室、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机关各股室、各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考核内容

1、制作本股室、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2、按时上报本股室、本单位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3、对本股室、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4、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5、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股室、单位,由局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股室、单位,按照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及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评议内容

1、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3、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4、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并在金寨县政府网站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特约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必要时有偿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或者利用其他评议机构、评议形式获取的评议成果。

第五条评议情况由局办公室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六条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意见建议人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七条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责任追究暂行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施。本制度产生的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明确解读范围

我局报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交通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二条规范解读程序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县政府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第三条创新解读形式

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股室、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建立解读队伍

各股室、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培养政策解读的专业人员,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五条健全解读机制

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股室、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各单位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县政府网站金寨县交通局信息公开网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参照建立重要交通政策解读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办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条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布;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县信息公开办要求编制《永宁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20日前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1日起至12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内本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栏、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4、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5、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6、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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