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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教育局
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宁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永宁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是永宁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宁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
永宁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永宁县教育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转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教育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教育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等政策措施、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
(二)负责拟定全县教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推进全县教育现代化;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全县学校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和德育工作。做好全县公办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选拔和推荐工作。指导全县公办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学改革及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育领域统战和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舆论宣传和稳定工作。
(四)负责基础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严格执行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计划,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统筹规划全县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现代化。组织、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师资队伍管理改革、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
(六)负责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资源整合、布局规划。负责普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就业技能培训学校除外,下同)审查和报批。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民办就业技能培训机构除外,下同)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对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七)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组织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推动社会体育发展,承担公共体育设施运行及监管工作。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负责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八)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国内体育赛事。规划全县体育运动项目建设、布局。组织协调体育训练、竞赛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加强体育人才培养,推广体育科研成果应用。
(九)负责全县体育文化宣传普及工作。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倡导文明观赛、文明健身等体育文明礼仪,促进体育领域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冰雪运动项目文化,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宣传工作。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
(十)统筹规划全县体育产业发展,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监督体育市场。加强体育设施及体育项目建设,规范体育管理服务,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提供体育服务。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教育经费,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基础建设投资、学生资助的政策措施。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统筹管理教育援助资金。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
(十二)负责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及安全等工作。
(十三)统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管理、师资培训、教师继续教育以及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师资格年审工作。指导全县各类学校师德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普通大中专、成人大中专、自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负责全县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学籍管理。指导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招生工作。贯彻落实学生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
(十五)组织开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进行课程教学改革试验。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县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并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八)负责教育类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审批前的报名、培训、考试等相关工作。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负责监督教育领域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九)负责研究制订教育督导工作政策措施,制定并实施本级教育督导规划和计划,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发布教育督导和评估检测报告。督导评估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情况及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情况。对全县教育质量和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督导评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对全县各级各类教育质量和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定全县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指导性文件。负责聘任兼职督学和组织督学培训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全覆盖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开展教育督导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二十)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和县委、县政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把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教育事业发展重点工作统筹谋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十一)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具体负责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教育局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行政检查。
(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教育局牵头负责校外教育培训领域综合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经营活动、培训服务行为等监督检查,主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监管。工信和科技局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文旅局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发改局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进行监管。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进行监管。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住建局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及有关消防资质进行监管。市场监管局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收费、广告等进行监管。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商投局牵头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综合监管,具体负责零售业、餐饮住宿、居民生活服务业等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文旅局负责文化娱乐、演出市场、旅游市场等行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卫健局负责卫生健康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预付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的监管。教育局负责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
(四)校外托管场所(含小饭桌)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会同教育局共同牵头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综合监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分工配合做好校外托管场所监管工作。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本县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局负责督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定期统计并上报学生所到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名称及数量,并将统计汇总情况向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通报。卫健局负责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局负责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核发。
第六条 教育局根据本规定的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教育局设下列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保密、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安全、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筹办及相关文稿起草工作。统筹教育系统信息宣传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督促党工委、党组、教育局决定的重要工作落实。协调拟定全县教育事业年度计划。负责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对教育局年度绩效考评及督查检查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协调人大、政协意见建议及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违纪违规处理。督办教育系统的信访投诉。指导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学校(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推荐、考核、教育、培训和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主线,负责做好教育系统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深入推进实施青少年学生"夯基育苗"工程,促进各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指导中小学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落实共青团改革任务,推进团教协同。负责教育系统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承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发展规划管理岗。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编制、监测评估与推进落实。负责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学校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方案。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预算内投资学校建设和教育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编制、项目报批、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工作。
(三)人事管理岗。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教师资格管理,统筹做好中小学教师招录工作。承担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岗位评聘等工作。指导学校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指导等工作,负责骨干教师认定和动态管理。指导师资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拟定全县教师教育培训资格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质量评估标准。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留学合作项目,参与外籍教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负责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和教育系统教师表彰奖励及先进典型宣传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评残抚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系统干部人事档案。
(四)财务管理岗。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经费管理等政策措施,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统筹管理各类教育专项经费和教育援助资金。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控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内部控制建设及财务核算管理。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实施。参与拟定教育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教育系统收费监管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学校、幼儿园教育装备计划、配备等工作。管理机关固定资产账目,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固定资产配置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学生资助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五)教育管理岗。负责指导全县义务教育(含民办)、普通高中教育(含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含民办)、学前教育(含民办)和特殊教育工作。承担基础教育的综合改革和实验工作。开展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责全县教育科研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思想政治课教学改革和初中以下学段创新素养教育,执行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承担中小学课程建设和教辅资料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计划,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指导全县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核定全县范围内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县普通高中的招生、学籍管理和学业水平测试工作。承担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工作。负责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教学基本要求有关工作。统筹管理职业学校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教育信息化和产教融合等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助将职业培训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职业教师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负责终身教育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学前教育工作,负责幼儿园分类定级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和双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协调中小学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艺术交流活动。拟定全县民办基础教育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各类民办中小学的教学业务工作。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及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共同体建设方面的工作。指导全县教育信息化建设。审查和报批普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等专业学校的开设、更名、停办、撤并及建制调整,组织实施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核查、分析与发布。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组织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推动社会体育发展,承担公共体育设施运行及监管工作。负责体育社团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负责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国内体育赛事。规划全县体育运动项目建设、布局。组织协调体育训练、竞赛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加强体育人才培养,推广体育科研成果应用。负责全县体育文化宣传普及工作。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倡导文明观赛、文明健身等体育文明礼仪,促进体育领域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冰雪运动项目文化,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宣传工作。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负责统筹规划全县体育产业发展,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监督体育市场。加强体育设施及体育项目建设,规范体育管理服务,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建设体育设施,提供体育服务。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六)校园治理管理岗。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和网络文化建设。指导学校德育工作,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负责教育系统"创城"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开展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生态环境教育、禁毒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指导学校做好科普教育、家庭教育、研学旅行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普法工作,指导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各类应急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安全、道路交通、防溺水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有关科室协调处理学校突发事件,开展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和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教育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法治审核工作。承办系统公平竞争审查事务。负责受理、协调、指导、维护教育系统信访维稳工作。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室负责成人教育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统筹管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教育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兼任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副局长3名。
第九条 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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