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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教育局机构职能清单 | |||
单位全称 | 永宁县教育局 | 规范简称 | 教育局 |
加挂牌子 | 永宁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 单位性质 | 工作部门 |
单位级别 | 正科级 | 办公电话 | 0951-8011231 |
主要负责人 | 韩刚 | 岗位设置 | 内设岗位6个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 ||
办公地址 | 永宁县杨和街335号 | ||
主 要 职 责 | (一)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等政策措施、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 (二)负责拟定全县教育体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教育体育综合改革工作,编制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推进全县教育现代化;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全县学校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和德育工作。做好全县公办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选拔和推荐工作。指导全县公办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学改革及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育领域统战和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舆论宣传和稳定工作。 (四)负责基础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严格执行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计划,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统筹规划全县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现代化。组织、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师资队伍管理改革、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 (六)负责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资源整合、布局规划。负责普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就业技能培训学校除外,下同)审查和报批。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民办就业技能培训机构除外,下同)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对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七)统筹管理教育经费,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基础建设投资、学生资助的政策措施。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统筹管理教育援助资金。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 (八)负责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及安全等工作。 (九)统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管理、师资培训、教师继续教育以及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师资格年审工作。指导全县各类学校师德建设工作。 (十)负责普通大中专、成人大中专、自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负责全县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学籍管理。指导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招生工作。贯彻落实学生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进行课程教学改革试验。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并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类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审批前的报名、培训、考试等相关工作。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负责监督教育领域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研究制订教育督导工作政策措施,制定并实施本级教育督导规划和计划,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发布教育督导和评估检测报告。督导评估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情况及教育行政部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情况。对全县教育质量和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督导评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对全县各级各类教育质量和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定全县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指导性文件。负责聘任兼职督学和组织督学培训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全覆盖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开展教育督导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十六)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和县委、县政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把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重点工作统筹谋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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