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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200/2020-0031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11-10
发布机构 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永宁县李俊镇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李俊镇民生服务中心各业务口有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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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具有宁夏户籍、非宁夏户籍持有宁夏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在宁夏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在宁夏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省区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2.缴费标准:

普通居民

300元/年

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个人缴费按就低原则执行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医保的离休干部遗孀

0元/年

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

30元/年

三级中度残疾人员

64元/年

3.缴费方式:委托代收黄河银行营业网点柜台、ATM机、便民服务端、黄河银行手机银行、我的宁夏APP、黄河银行微信公众号等。

二、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2020年度)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维持治疗门诊大病和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费用后,对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3万元—10万元

给予6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

10万元以上的

给予7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80%补助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凡具有银川市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民生服务中心参保登记。

2.缴费标准:

普通居民

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政府财政对应给予30元、50元、70元、120元、200元、320元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低保人员

每人每年50元,享受财政补贴80元

重度残疾、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

当年个人不缴费,享受财政补贴

城乡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

个人缴费后,可享受缴费奖励补贴

村干部

2020年村干部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57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086元

3.缴费方式:委托代收黄河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便民服务端等。

4.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定期领取待遇资格申报: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申领人员持身份证和已经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到就近的民生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5.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参保人员死亡(不满60岁,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财政补贴,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上年度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2020年补贴标准是2940元)。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人员身份材料及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民生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 2020年缴费标准

缴费档

年缴费金额

7447.20元

8056.80

9400.80元

10742.40元

12086.40元

13428.00元

20143.20元

26856.00元

33571.20元

40284.00元

2.“4050”人员社保补贴

(1)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凡具有永宁县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2019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登记,并已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人员。

2)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正在享受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企业法人、股东等。

(3)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按当年政策执行。

五、低保政策

1. 农村低保

补贴对象: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4560元,符合低保保障条件

补贴标准:A类低保保障标准490元,B类低保保障标准375元,C类低保保障标准285元; (若保障人为残疾人,在保障金额基础上提标10%)。

2. 城市低保: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620元,符合低保保障条件

补贴标准:A类低保保障标准620元,B类低保保障标准496元,C类低保保障标准372元; 若保障人为残疾人,在保障金额基础上提标10%

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8号)

六、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津贴标准: 80 -89岁,标准为每月450元;90-99岁,标准为每月500元; 100岁以上,标准为每月550元。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644号)

七、孤儿养育津贴

补贴对象:纯孤儿、事实孤儿

补贴标准:纯孤儿每人每月93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531元

政策依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66号

八、特困供养

补贴对象:分散特困、集中特困

补贴标准: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30元;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1250元。

政策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208号

九、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对象:持有残联认可的残疾证并符合标准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户当中的残疾人): 1 级2级3级4级统一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持有1级2级残疾证的残疾人):1级每人每月80元;2级每人每月80元

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746号)

十、农村财务公开

1.收入公开:欠公款收缴、地租收缴、单项承包费

2.支出公开:公务用工超工款、地租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其他各项运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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