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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100320Y/2021-00416 文  号 李政发〔2021〕100号 生成日期 2021-12-03
发布机构 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李俊镇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李俊镇开展2021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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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镇属各室、中心

现将《李俊镇开展202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李俊镇人民政府

2021122

(此件公开发布)



李俊镇2021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81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李俊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有序推进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村民委员会有效承担村民自治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形成社会职能归村民委员会管理,经济职能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格局,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020年清产核资基础上,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在农村土地、林地、草原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重点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在2020年已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相关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台账数据,重点对经营性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摸清村集体资产底数,明晰资产产权权属关系,完善登记台账,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保值增值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任务。

1.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见附件1),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合作社),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2.明确产权归属。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考虑不同集体资产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四、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清产核资范围。全镇15个村(居)民委员会,142个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清产核资内容。

1.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

3.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

4.无形资产的清查: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

5.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6.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三)时间节点。此次清产核资内容以20211215日结账时的账面数为依据,完成时间为20211231日前。

五、操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严格按照清查、评估处置、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7个步骤进行。

(一)清查。以村自查为主,全面进行清查。各村成立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报账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小组组长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查。对资金、资产的清查,要以财经服务中心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查,要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二)评估处置。理顺村集体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好镇与村集体、村集体与小组(队)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对无法清理的交由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处理;对无原始凭据无法确定资产价值的,如村集体兴建的经营性房屋、政府和社会团体及个人调拨、支持或捐赠的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可在询价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评估;对一些现有经营性资产与原价值背离的,要重新进行价值评估;对无具体使用价值的资产,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比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进行报废,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可聘请第三方评估,也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两委”、村民代表和县直有关部门及镇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经全体评估人员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并作账务处理。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镇级或镇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三)登记。清产核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进行填写,清查一项登记一项。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四)核实。对已清查登记的村集体资产,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笔逐项核实。重点对经营性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晰,现状清楚。县农经站要对核实后的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清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五)公示。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由清查核实小组负责逐笔逐项在村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里要安排清查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群众对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核实,直至农民群众认可。

(六)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确认。

(七)上报。清产核资结束后,镇财经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及分账管理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清产核资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并上报永宁县农经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牵头财经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各村书记、报账员为成员的李俊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清产核资与分账工作有序衔接。

(二)强化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坚决杜绝借机违规处置和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等问题。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健全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三)强化督查指导。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深入各村进行督查和指导。既要积极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也要注重稳妥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损害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清产核资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对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彻底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补差补缺,确保把清产核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农业部等九部委《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附件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211215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 集体资产清查

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颏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 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十三条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等)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

第三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十四条 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 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合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合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务、债权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四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所有权确权

第二十条 根据《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第三十条 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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