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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100320Y/2022-0005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3-11
发布机构 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李俊镇人民政府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李俊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相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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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农业企业:

为加快推进用水权确权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用水合法合规,根据用水权确权工作进度安排部署,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相关问题说明》转发给你们,请各村、各农业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李俊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相关问题说明

根据各市、县(区)用水权确权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说明:

一、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其取用量不受分配的行业用水指标限制。地下苦咸水(≥2g/L)为非常规水源,取用地下苦咸水的农业、工业及规模化养殖业暂不进行确权,但开发利用地下苦咸水资源应实行有效监管,建立取用水台账,全部进行计量监测,有条件的实现在线监测。工业企业直接取用矿井疏干水需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对于取用水库或河道当地地表水资源的,要根据流域水文情势,分析评价多年平均来水条件下的地表水可利用量,科学合理确定取水位置的可供水量,再进行确权。

三、贺兰山东麓、红柳沟、苦水河等(不含清水河、泾河、葫芦河)流域内开发利用当地地表水的行为,已颁发取水许可的按照许可水量进行确权;无取水许可的,经过严格论证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开发利用当地地表水应遵循生态优先原则,优先保障河道内生态基流。

四、工业企业注册地与取水地点不同的,由工业企业取水口所在地所在县(市、区)进行确权。

五、在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及超出供水公司取水许可供水范围、许可水量的已建工业企业,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开展水资源论证,依法取得用水权后,根据许可水量进行确权。

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内各工业用水户核定总水量必须在已批复供水公司工业供水范围、供水对象和工业取水许可水量范围内,若供水公司供水范围内工业企业确权水量未超过许可水量,用水户直接办理用水权证;若超过许可水量,供水公司首先应依法变更取水许可,用水户再进行确权并办理用水权证。对于工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内的无用水权工业用水户,应首先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用水权,供水公司根据管网内已获得的交易水量依法变更取水许可,用水户再办理用水权证。

七、农业用水指标中包括鱼塘水产养殖用水,鱼塘水产养殖用水暂不进行确权。

八、北部引黄自流灌区冬灌用水暂不确权,将农业用水指标扣除农业冬灌用水及鱼塘水产养殖用水指标后作为农业确权总水量;中南部扬黄及库井灌区冬灌用水须确权,将农业用水指标扣除鱼塘水产养殖用水指标后作为农业确权总水量。

九、设施农业、供外蔬菜、露地蔬菜等多茬种植面积按水浇地定额统一确权,超出确权指标的灌溉水量需通过市场化交易或当地政府有偿配置获取。若实施井渠结合灌溉,根据来水条件、灌溉制度等进行水源分配,优先确权黄河水,取用地下水须经过严格论证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

十、在《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确定灌溉面 

积范围内但土地权属人不明的土地,暂由村委会代持用水权,待明确后,再签订代持协议。在《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确定灌溉面积范围内的灌溉林带属生态林,不占用农业用水指标,不进行用水权确权。

十一、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及电力、热力、燃气生产和供给业口径界定工业企业,纳入工业行业不论生产环节是否有水资源消耗的企业,其生产场地内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绿化用水均按照工业用水进行确权。

十二、公共供水管网内的规模化养殖业及工业企业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时,生产规模在不超过批复(备案)规模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可供水量、批复(备案)规模、现状实际规模及企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业确权指标原则上不得超出《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规模化养殖业用水指标,若超出需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

十三、现状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等,需核减许可水量的,在原有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基础上,可简化为用水合理性分析表进行确权水量核定;需核增许可水量的,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开展水资源论证。

十四、工业企业外供蒸汽和热水所取水量需纳入企业总取水量并进行确权。

十五、规模养殖场标准执行《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宁农(牧)发〔2017〕26号)规定,即羊存栏规模化标准从“100只以上”调整为“500只以上”。

十六、对于银川都市圈城乡供水工程等水源替代工程建设覆盖范围内的县区,实施城市水源替换过程中,在替代水源未通水前,已批复水源置换指标仍采用原水源进行供给,可办理短期取水许可,不占用《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对应原水源2025年指标;在替代水源通水后,替换后的水源指标相应核减,县域总用水指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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