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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200/2017-6559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2-13
发布机构 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永宁县李俊镇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李俊镇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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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李俊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永宁县李俊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永宁县李俊镇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站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站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站所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永宁县李俊镇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永宁县李俊镇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永宁县李俊镇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永宁县李俊镇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款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七条 永宁县李俊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永宁县李俊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永宁县李俊镇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永宁县李俊镇工作人员,在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将严格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李俊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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