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已撤稿或删除
如您是在地址栏输入网址的,请确认其拼写正确,并注意网址的大小写字母区分。
了解宁夏地区更多信息,请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640121-200/2017-6604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2-10
发布机构 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永宁县李俊镇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李俊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第一条 为加强永宁县李俊镇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永宁县李俊镇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各站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永宁县李俊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永宁县李俊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永宁县李俊镇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政府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各站所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站所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站所要依据永宁县李俊镇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站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各站所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站所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站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站所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永宁县李俊镇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永宁县李俊镇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各站所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站所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站所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李俊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